【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的解读

来源:盟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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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背景及依据

  :高素质农牧民是农村牧区和农牧业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一直以来,我盟针对参训后的高素质农牧民缺乏稳定的扶持政策和行之有效的延伸服务。推行此《办法》可有效解决培育项目效果不明显、学员参训积极性不高、招生难等方面所遇到的困境,同时为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盟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扶持体系提供合规管理办法。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3〕11号)、《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科发2023〕31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问: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目标任务

  :一是为推动我盟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发展,提升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质量效应和社会影响力;二是加强我盟高素质牧民培育工作制度建设,做好队伍管理和延伸服务;三是加强对高素质农牧民产业发展的服务与支持,提升农牧民参训积极性和产业发展能力。

  问: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工作进展

  答:自2016年以来,我盟各旗县市已陆续制定了农牧民参训后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本办法由盟农牧局科教科牵头,与局内和各旗县市农牧业主管单位共同开会研讨,科教科起草,盟农牧局印发。现已在全盟范围内施行。

  问: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范围期限

  答: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盟、旗两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和高素质农牧民培训证书的农牧民。于印发三十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问: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主要内容

  :(一) 对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措施。

  (二) 鼓励和支持高素质农牧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利用粮油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农村能源沼气建设项目、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等涉农项目加大对高素质农牧民发展的支持,并逐步将新增惠农政策补贴重点向高素质农牧民倾斜。

  (四)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高素质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开展技术指导跟踪服务。

  (五) 培育农业合作组织。大力支持培育高素质农牧民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服务及优惠条件。

  (六)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对新型高素质农牧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品种。

  (七)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高素质农牧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政策落实结合各旗县市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有序落实执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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