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3 年高素质农 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3〕1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 2023 年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科发〔2023〕 317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盟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质量 效应和社会影响力,强化对高素质农牧民产业发展的服务与支 持,提升农牧民参训积极性和产业发展能力,特制定《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扶持措施,使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
附件
高素质农牧民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兴安盟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让农牧 民放心投资、创业致富,使职业农牧民有地位、有尊严,安心农 村、专心务农,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盟、旗两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和高素质农牧民培训证书的农牧民。
第三条 对职业农民实施“ 四优先 ”,即:优先保证涉农优 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措施。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素质农牧民在依法、 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利用粮油高产创建、测土配方 施肥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农村能源沼气建设项目、设施农业 建设项目等涉农项目加大对高素质农牧民发展的支持,并逐步将新增惠农政策补贴重点向高素质农牧民倾斜。
第六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高素“一对一 ”对口帮扶,开展技术指导跟踪服务。
第七条 培育农业合作组织。大力支持培育高素质农牧民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服务及优惠条件。
第八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对新型高素质农牧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品种。
第九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高素质农牧民开展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食品质量安 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部门要为高素质农牧民提供 全方位优质服务,切实保障其在接受培训和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高素质农牧民乱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印发三十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 年。
兴安盟农牧局
2023 年 9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