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4-00004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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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是指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第九条?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十条?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解读。
成文日期:2024-01-24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24 14:46:45 点击量: 下载本页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盟局各科室(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现将原《兴安盟农牧业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原《兴安盟农牧业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农牧发(2017)119号)作废。

2024年1月24日

兴安盟农牧“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盟农牧系统全 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特修订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条 “双随机、 一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 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本领域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 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 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

1.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农牧市场监管领域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 门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 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抽查检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专业机构出具的正式书面检查结果经委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录入公示系统公示。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 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依法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 监管部门会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在部门内综合抽查任务中,发起业务部门(科室)和参与业务部门应分别录入、审核、公示各自的检查结果。

(二)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三)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依法向社会公示,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纸质档案,由各业务部门各自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电子数据材料,按照年度抽查计划进行“一计划一归档”拷贝到光盘中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十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 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坚持 “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如相关经营主体出现问题时,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尽职免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应每年12月底前要对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盟农牧局。

第二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 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修订《兴安盟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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