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农牧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2-00224 | 发文字号:兴农牧发〔2022〕495号 |
发文机构:盟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概述:请各科室、各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文件制发管理工作。文件起草单位是规范性文件制发起草制发的责任单位。深刻领会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起草、制发流程。做好本单位文件起草管理。各起单位要每年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兴安盟农牧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发备案流程图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 |
成文日期:2022-10-20 | 有效性:1 |
来源: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2022-10-20 15:18:18 点击量: 下载本页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严肃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按照2022年盟委盟委第五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职责,并对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学习、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科室、各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规范文件制发管理工作。文件起草单位是规范性文件制发起草制发的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司法厅、盟司法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及兴安盟农牧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工作的通知》(兴农牧函〔2020〕100号)相关的文件精神学习,深刻领会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起草、制发流程,做好本单位文件起草管理。(相关文件内容见兴安盟农牧信息网)
二、局办公室、法规科把好文件制发关口。办公室、法规科严格对文件审核把关,做好文件性质的鉴别,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对判定规范性文件的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程序,程序不全的不得印发。
三、对已经印发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各起单位要每年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文件是否继续有效做出判定说明,并进行公开公示。
附件:兴安盟农牧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发备案流程图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兴安盟农牧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发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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