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223 发文字号:兴农牧发〔2022〕436号
发文机构:盟农牧局 信息分类:
概述:二、加强失信惩戒信息报送工作 (一)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清单》相关要求确定失信惩戒信息共享范围。三、加强失信惩戒信息查询、应用工作 (一)失信惩戒信息查询的责任单位。
成文日期:2022-09-22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

来源: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2022-09-22 15:23:15 点击量: 下载本页

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按照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全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1版)》的通知要求,研究梳理出《兴安盟农牧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版)》,现将《兴安盟农牧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版)》印发给你们,各相关业务科室要依据清单,认真梳理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失信惩戒措施,科学合理界定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使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管理

(一)依法依规规范界定。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坚决防止失信惩戒范围随意扩大化或泛化。

(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清单》认定范围和标准,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三)确保过惩对应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失信惩戒信息报送工作

(一)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在认定失信行为时,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及时共享至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二)规范失信惩戒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清单》相关要求确定失信惩戒信息共享范围,依托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实现互联互通、充分共享。

三、加强失信惩戒信息查询、应用工作

(一)失信惩戒信息查询的责任单位。本行政区域内各 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其它组织应根据职责开展失信惩戒信息查 询应用工作。

(二)失信惩戒信息查询的对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其它组织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人 员招聘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信用信息查询方式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 //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http://fgw.nmg.gov.cn/xynmg、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http://credit.xa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 行人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四、严格落实信用修复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各有关行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制度,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并按要求告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 信用修复相关工作,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要在规定时限 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 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三)建立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各级执法部门要建立本 行业、本部门信用修复告知机制,在做出行政处罚事项时, 同时告知行为主体信用修复方式及修复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失信信息查询工作机制,将失信惩戒信息查询应用纳入 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做到“应查必查”。

(二)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失信惩戒措施台账(见附件2), 及时记录失信惩戒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 果及应用措施,形成失信惩戒信息核查登记表(见附件3),自失信惩戒信息查询之日起7 个工作日报法规科,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

附件:1.兴安盟农牧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版)

2.失信惩戒措施台账

3.失信惩戒信息查询、应用记录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兴安盟农牧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版)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在一定期限内依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 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 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号)

各招标科室、事业单位

2

依法实施职业禁入从业限

依法禁止被录(聘)用公务人员

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人员;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 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 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 且被军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失信被执行

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兵役法》第 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意见》

人事科

在一定期限内依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 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 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 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 负责的主管人员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三

行政审批窗口、行业监管科室、执法单位

在一定期限内依   禁止从事饲料、 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活动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 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理条例》第三十八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窗口、行业监管科室、执法单位

依法终身禁止从  事兽药的生产、经 营和进出口活动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 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 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  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 者兽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  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七

行政审批窗口、行业监管科室、执法单位

3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在一定期限内依  禁止担任种子  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高级管理人员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 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管人员;因有《种子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禁止情形,被吊销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种子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

行政审批窗口、行业监管科室、执法单位

4

依法享受政策和便利措

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惠政策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市场主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各行业主管科室、事业单位

不适用告知承诺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 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2号)

行政审批窗口

5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撤销所获荣誉,时限内取消 参加评先评优  格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市场主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 表彰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各相关科室、事业单位

6

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 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各行业监管科室、执法单位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加强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号)

各行业监管科室、执法单位

附件2

失信惩戒措施台(样本)

序号

企业名(惩

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戒措施

惩戒内

规政策依据

施主体

1(例:)

兴安盟*******,《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 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 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 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主体

152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

在一定期限内依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三

农牧

附件3

失信惩戒信息查询、应用记录

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应用事项

查询对象(法人单位或个人)

查询象身份识(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份证号)

查询渠

查询结果

查询时间

应用措

中央预算内 申报

******公司

1**********

信用中国”网站

*条“失信惩戒” 

****年**月**

取消申报资格

中央预算内 申报

******公司

1**********

信用中国”网站

****年**月**

正常程序办 

公务员招录 格审查

**

1************

失信被执行人

记录

****年**月**

正常程序办 

政策解读:《兴安盟农牧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版)》解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综合办公大楼 网站维护电话: 0482-8288756 Email: mnmyxxzx@163.com

兴安盟农牧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1 蒙ICP备20001408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0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