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96 发文字号:兴农牧发〔2022〕35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农牧局 信息分类:
概述:关于印发《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2-09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2022-02-09 08:46:58 点击量: 下载本页

各旗县市农牧(农牧水利)和科技局

        为巩固我盟生猪基础生产能力,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制定了《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报经兴安盟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安盟农牧局         

 2022年2月9日          

抄报:自治区农牧厅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2月9日印发

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暂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一、总体目标

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划定生猪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生产者及时调整产能,将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合理区间水平,保持猪肉价格和生猪市场供应相对稳定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要求

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落实责任,按照三抓两保任务要求突出好生猪生产调出重点旗县、养殖重点旗县、养殖大场稳产稳价,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强化监督考核,加大政策支持,扎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以《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中确定兴安盟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为基础,确定全盟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7.12万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统计报表系统的2020年各旗县市能繁母猪存栏占全比重分解,确定各旗县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各旗县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各旗县市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见附2)。旗县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统计报表系统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统计报表系统的旗县市能繁母猪存栏,计算得出占全比重进行分解,结合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数据测算得出(测算方法见附1)。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三个区域,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临界值)时:一是做好监测预警。加强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建立盟、旗县市联动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减缓淘汰三元商品母猪和部分低产二元母猪,提能繁母猪繁殖能力,降低母猪淘汰率,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盟农牧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旗县市政府发预警函,旗县市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做好监测预警强化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盟、旗县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养殖场户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各级启动部门会商协调机制,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进一步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盟、旗县市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我盟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对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实行备案监测,并根据2021年6月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旗县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2)。各地要保持生猪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户),确需拆除的要按照“拆建平衡”原则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旗县市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种猪场及设计出栏5000以上至9999头的规模猪场,按照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2000以上4999头的规模猪场,按照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产能调控基地盟农牧局于2022年2月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3)。旗县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积极参加全国生猪产能调控联盟,适时调节产能,合理平缓“猪周期”波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建立生猪和猪肉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生猪产销信息预警研判。依托直联直报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组织做好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分析研判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督导考核。旗县市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各旗县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旗县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于2022222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盟农牧局将定期组织考核各旗县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盟、旗县根据自身情况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1.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旗县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3.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件1

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6旗县市。

第三条  考核指标。盟农牧局下达的各旗县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3—4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 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中,能繁母猪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3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3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没有规模场的旗县市本条得满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旗县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苏木乡镇的,得3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1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10分)。当本旗县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2分,最多加4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旗县市农牧局对本地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月20日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盟农牧局盟农牧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旗县市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盟农牧局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盟有关规定,对旗县市农牧局的考核工作由盟农牧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盟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旗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件2

旗县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旗县市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万头)

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

(万头)

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个)

科右前旗

1.5

1.35

20

突泉县

0.8

0.72

40

乌兰浩特市

0.27

0.243

3

扎赉特旗

2.33

2.097

35

阿尔山市

0.05

0.045

科右中旗

2.17

1.953

8

合计

7.12

6.408

106

件3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盟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一、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材质:铜质

规格:50厘米×70厘米平面

焊边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厘米×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长2.2厘米×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二、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样式参考国家级标牌制作

材质:铜质

规格:50 厘米×70 厘米平面

焊边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 毫米

文字:1.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厘米×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长2.2厘米×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样式参考国家级标牌制作

材质:铜质

规格:50 厘米×70 厘米平面

焊边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 毫米

文字:1.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厘米×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兴安盟农牧局,长2.2厘米×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 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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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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