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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牛肉”用标企业申报和监测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市场科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 分享到:

  为全面保护“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兴安盟牛肉”特定品质,全方位开展“兴安盟牛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广工作,现依据《“兴安盟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暂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测内容

  (一)用标要求:用标企业除符合《“兴安盟牛肉”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地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兴安盟牛肉”应产自“兴安盟牛肉”保护区域,主要位于兴安盟扎赉特旗、科右前旗、科右中旗、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突泉县即“三旗两市一县”的56个乡镇苏木及国营农牧场,东到好力保乡,南到好腰苏木,西到乌兰毛都苏木,北到新林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9°28’~123°39’,北纬44°15’~47°20’。

  2、品种要求:生产“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的原料谷子严禁使用转基因谷子品种,种子质量必须符合GB4404.1中的要求,生产小米的谷子全部或部分来自于企业生产基地,有原料来源收购凭证。选用优质、高产、抗病虫、抗逆性强,适合当地栽培的谷子品种,目前兴安盟主要栽培品种为张杂谷13号。原料谷子的生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兴安盟牛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用标企业产地要求:在兴安盟内登记成立,有合法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小米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上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4、产品安全要求:“兴安盟牛肉”产品必须符合NY/T 893《绿色食品 粟米》标准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标准许可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化学物质。

  5、包装标识要求: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防雨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贮藏设施应清洁、干燥、通风、无虫害和鼠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霉、发潮、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6、产品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认证体系组织生产,生产工艺完整,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立从原料至成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初步建立“兴安盟牛肉”产品质量可追溯的监管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位。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连续3年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且3年内各级监督抽查产品合格。

  7、其他要求:无其他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用标规范,不存在超范围用标和恶意用标行为。

  (二)财务规范:有专职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种植面积、销售收入、土地流转等数据真实可靠。

  (三)档案软件:用标企业谷子生产的全过程要建立生产记录,对生产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技术措施、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记载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谷子加工、产品销售等档案真实规范,能客观反映小米生产标准规程和销售收入。

  (四)材料报送:能够按照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兴安盟农牧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的要求收集、整理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新申报“兴安盟牛肉”用标企业具备条件

  新申报“兴安盟大米”用标企业除具备第一项“用标要求、财务规范、档案软件、材料报送”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或完全可控谷子种植基地在1400亩以上。

  (二)企业自有或完全可控谷子基地,经认证的有机产品基地和绿色产品基地要占一定比例。

  (三)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小米销售量在200吨以上、销售收入达到250万元以上。

  三、运行监测

  (一)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对用标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1、每年集中监测一次,合格的对用标产品重新授权;

  2、对“用标要求、财务规范、档案软件”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

  (二)用标企业收费办法:

  新申请授权的用标企业,兴安盟产业化龙头企业会员单位用标费用3000元/年。

  (三)侵权冒用违法违规用标行为惩戒措施:

  1、盟市两级农牧业、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主要原料的产地、品种、生产过程、种植地块以及生产加工管理、专用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并及时通报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对未签订“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合同而擅自使用“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图案或地理标志名称的,以及伪造、冒用“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盟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兴安盟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投诉或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予调查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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