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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植保站专家提醒农民朋友:农药的安全使用及使用不当相关处罚

来源:旗县市农牧业局 作者: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4日 分享到: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农药使用者必须按《农药管理条例》中农药使用的有关条款执行,对未按《条例》要求不正当使用农药的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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