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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盟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6-06-1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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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农科局(乡村振兴局),盟直各相关单位:

  原兴安盟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指导意见》(兴乡振组发〔2022〕2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 2022 年实施以来,有效推动全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筑牢防返贫底线,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有序落地。

  根据兴安盟机构改革相关部署,原单设的兴安盟乡村振兴局已撤销,职责整体划入兴安盟农牧局,兴安盟农牧局加挂兴安盟乡村振兴局牌子,承接原乡振兴相关全部工作职能。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文件废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是政策期限已届满。该《指导意见》明确的发展庭院经济、以工代赈、市场主体带动、代耕代种、牲畜品种改良、务工就业等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及实施周期均截至2025 年,政策执行期限已全部到期。二是工作阶段已转变。全盟脱贫攻坚巩固期工作任务正式结束,原有政策实施的背景、目标、工作要求均发生重大变化,该文件已不再适用于当前乡村振兴、农牧民增收、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等工作。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兴乡振组发〔2022〕28 号文件及配套任务分解表等全部附属内容。

  请各地、各单位自即日起停止执行该文件相关政策、项目、资金拨付及考核任务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盟现行乡村振兴、防返贫监测帮扶、农牧民增收等最新政策文件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兴安盟农牧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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