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政策解读

来源:科室

  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背景

  今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开展此次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是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综合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面临形势和任务基础上作出的战略安排。

  此次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承接2023行动成果,部署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方案》要求,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2025年底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

  二、三年行动主要有哪些任务?

  《方案》共提出了8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集中印发了各部门牵头制定的31个部门子方案,形成了“1+31”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总体框架,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三年时间,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安全科技支撑和工程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八大行动”,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三、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 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四、如何确保三年行动中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各渔业有关部门和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毫不松懈地做好“五抓、五早”。要抓督导检查,切实解决渔业本质安全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责任早落实。要抓隐患排查,引导渔民主动“自查”,做细下水前渔船安全检查,确保满足安全航行和作业条件;强化安全执法“检查”,细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争取风险早发现。要抓整改落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扭住不放、持续跟进、举一反三,确保隐患早消除。要抓风险监测,实施提前预警干预,力求危险早警示。要抓应急救援,强化渔船包保队伍建设和应急值守,组织做好渔业保险,做到遇险早救助。推动渔业安全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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