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兴安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96号)要求,结合我盟耕地地力保护实际,现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内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实施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应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性。按照“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的原则,保持现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框架不改变,稳妥有序探索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
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旗县市、农垦中心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面积,不同旗县可以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同一旗县内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三)不予补贴的情况
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对已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四)消化补贴结转资金
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牧民手中。严禁各地区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兴安农垦事业发展中心负总责,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坚决避免引发矛盾和上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商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范围内未实施地膜离田或未达到离田标准的核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旗县市、兴安农垦事业发展中心都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详细的实施方案,坚决避免出现不通过“一卡通”发放、违规统筹资金开展无关工作等行为。各地务必于6月25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手中,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7月5日前将补贴发放进展情况报盟农牧局、财政局。
(三)做好提级发放
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文件要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被纳入首批发放直达机制范围,采取提级发放,由盟财政局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旗县级农牧、财政部门仍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以及审核补贴发放清册等事宜,盟财政局根据各地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的补贴发放清册或支付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并列盟本级支出。
(四)加强补贴监管
各地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督促苏木乡镇(农牧场)做好数据采集审核等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嘎查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在春播前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渠道,确保将补贴政策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减少矛盾。要及时做好农民的咨询和答疑,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