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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局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 (合法性审查)制度

来源:科室 发布时间:2024-07-0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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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机构和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

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报
请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
作。

具体职责:
(一)审查工作期限5至20个工作日;
(二)审查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对符合相关条
款规定的,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

具体意见,修改或建议不予制发。
第五条  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
(一)符合下列要求: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上位法依
据;没有增设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

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没有设定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设定的事项

,没有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措施;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

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充分考虑、听取、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内容具体

、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二)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四)是否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所规定的内容、管理
措施是否适当;
(五)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
(六)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依法审查后,有制发必要的,应经局党组会议讨
论通过。并按要求盟行署备案。
第七条  按要求必须进行前置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机构和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

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报
请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
作。

具体职责:
(一)审查工作期限5至20个工作日;
(二)审查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对符合相关条
款规定的,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

具体意见,修改或建议不予制发。
第五条  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
(一)符合下列要求: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上位法依
据;没有增设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

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没有设定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设定的事项

,没有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措施;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

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充分考虑、听取、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内容具体

、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二)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四)是否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所规定的内容、管理
措施是否适当;
(五)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
(六)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依法审查后,有制发必要的,应经局党组会议讨
论通过。并按要求盟行署备案。
第七条  按要求必须进行前置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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