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我局草拟的《兴安盟农牧局关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试行)》已征求各科室和事业单位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4日
兴安盟农牧局企业信用风险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我盟农牧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农牧业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经营,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 进一步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农牧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牧业领域从业主体,是指在我盟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牧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盟农牧局主管行业科室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涉及农牧业领域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类标准对企业信用信息风险进行判别分类,对企业产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监测、研判和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盟农牧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我盟农牧业领域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则办法,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风险分类办法、分类监管措施,归集、更新与使用信用信息等工作。
- 实施农牧业领域从业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统一、客观审慎的原则。
- 强化分类结果运用,做好三方面工作的结合。一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二是做好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的结合,探索建立“通用+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更好地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三是做好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的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实施科学有效监管。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风险分类
第六条 盟农牧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等途径依法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企业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抽查检验结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互联网信息等。
第七条 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是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结合我盟农牧业监管实际进行完善和动态调整而形成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模型。按照定量分析和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守信与失信的程度,将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高风险(C类)、高风险(D类)四类。
第八条 各项指标设定不同风险权重,并设定特殊权重指标。符合下列情形的构成特殊权重:
-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 近一年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科室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业务主管科室应建立本行业企业监管信息库、并对监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分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分级分类信息,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
-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兴安盟农牧局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 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专项督查检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中,可给予“当次免查”,因事项重要,确需检查的,可降低“双随机”频次和比例,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 优先适用兴安盟农牧局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 上级部门和我盟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兴安盟农牧局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 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列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
- 上级部门和我盟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兴安盟农牧局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 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列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 在专项检督查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 上级部门和我盟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兴安盟农牧局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 在日常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列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 在专项督查检查等特殊情况下,做到现场检查全覆盖;
- 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农牧审核审批相关政策;
- 上级部门和我盟规定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盟农牧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盟农牧局及工作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或非法篡改、虚构、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