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991/2024-0000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农牧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04-29 16:23:2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信用+农牧”守信激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2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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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局)、事业单位:

经兴安盟农牧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兴安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信用+农牧”守信激励措施(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9日

兴安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信用+农牧”守信激励措施(暂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高质量完成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兴安盟农牧系统“信用+农牧”守信激励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农牧”工作机制,是指盟农牧局系统对取得“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激励主体、信用评价为“守信激励对象”的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实施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

一、信用评价取得、激励实施方式

(一)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公布一次取得“纳税联合激励卡”主体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应用部门通过税务系统、“蒙速办”等政务系统进行查询。

(二)信用评价信息、“守信激励对象”信息,通过企业名称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兴安盟)平台进行查询,并可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做为激励的依据。

其他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可根据《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农牧发〔2022〕394号)。

(三)各部门负责激励措施的实施及更新工作,并定期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二、激励措施及实施责任单位

(一)在农牧业工作中。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评选荣誉性称号,优先推荐“纳税联合激励卡”主体、“守信激励对象”主体。实施责任单位:局党办牵头,各推荐科室、事业单位负责。

(二)在组织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组织开展盟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税联合激励卡”主体、“守信激励对象”主体。实施责任单位:产业化科

(三)在组织推荐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实施中,把“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对“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税联合激励卡”主体、“守信激励对象”主体。实施单位:财务审计科

(四)在组织开展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中,依据市场监管局“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评价,建立不同等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抽查比例按照高风险企业(D类)抽取比例不底于10%、较高风险企业(C类)不底于5%、中风险企业(B类)不底于1%、低风险企业(A类)不底于0.5%抽取,实施差异化监管。实施检查前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对“纳税联合激励卡”主体、“守信激励对象”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当次免查”,但不可连续两年使用。因事项重要,确需检查的,可降低“双随机”频次和比例。实施单位:各具有监管职能业务科室

(五)行政审批窗口为“守信激励对象”主体,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延时服务”等便利服务。实施单位:行政审批窗口

(六)在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税联合激励卡”主体、“守信激励对象”主体。实施单位:畜牧局

(七)在组织实施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推荐自治区以上核心育种场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税联合激励卡”主体、“守信激励对象”主体。实施单位:种业科

三、激励措施管理

(一)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激励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定期形成激励成效及相关经验做法,定期交流反馈。及时将激励措施案例报送盟农牧局法规科。

(二)各措施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及时将措施调整方案报局党组,对措施进行调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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