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修订《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局、局属各中心、执法支队:
为了规范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改,修订了《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同时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依法治盟工作要求,制订了《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现将两个制度印发,请单位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兴农牧发〔2021〕122号)、《兴安盟农牧局制度汇编》(2022年)所录《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及其附件同时作废。
附件:1.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2.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试行)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4.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组成
5.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兴安盟农牧局
2023年 9月15日
附件1:
兴安盟农牧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盟农牧局执法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盟农牧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机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参照第一款);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七)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八)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局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执法办案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政策法规科提交审核。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政策法规科收到执法办案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办案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或代拟稿;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及调查终结报告;
(五)经过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需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办案机构。
第十五条 局执法办案机构收到政策法规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局执法办案机构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策法规科复审;政策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盟司法局等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由执法办案机构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执法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兴安盟农牧局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试行)
为了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兴安盟农牧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普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内的,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要进行普通法制审核的案件由执法支队内部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是办案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符合《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形的,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期间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法制审核程序
(一)报送提请审核
局执法办案机构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执法办案机构报送相关资料至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2.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及调查终结报告;
4.经过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办案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办案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执法办案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政策法规科按照案件类型、内容,依据《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案件进行集中法制审核,并签署法制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审核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三)出具审核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4.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6.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8.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9.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办案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由执法办案机构随卷入册。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申请复审。政策法规科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复审,执法办案机构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政策法规科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样式)
案由(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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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机构 |
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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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性 质 |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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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种类 |
决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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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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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审核 意见 |
经对XX案(事由)进行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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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审核 意见 |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如内容较多,可以另附。 兴安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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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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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正反面打印。此表一式2份,1份政策法规科存档,1份同案卷交执法办案机构存档。一般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不使用此表。
附件4:
兴安盟农牧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组成
主 任:
李振林 兴安盟农牧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主任:
付晓秋 兴安盟农牧局 副局长
王俊峰 兴安盟农牧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王玉泉 兴安盟农牧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雪山 兴安盟农牧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成 员:
邵英旭 兴安盟农牧局法规科 科长
张雪松 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王双龙 兴安盟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委派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人员或相关农牧领域行业内专家。
上述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变动而调整,不再单独发文。
附件5:
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结合盟农牧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盟农牧局机关各执法机构,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组织考核,对局机关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是否遭到行政执法投诉;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修订《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