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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盟农牧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 分享到:

兴安盟农牧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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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突发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决策领导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应急指挥机构

2.4技术咨询机构

2.5地方管理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

3.2风险分析

3.3日常监测

3.4预防控制

3.5预警与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5保障措施

5.1财力保障

5.2人力保障

5.3物资保障

5.4科研保障

5.5宣传与演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制定与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1.1.1有效预防

一旦发现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和入侵生物蔓延,保障兴安盟的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1.2迅速控制

因地制宜的利用生物、物理、化学和机械等治理技术,将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控制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扩散蔓延,并对疫区采取可持续的长期控制措施。

1.1.3生态修复

针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造成的生态退化地区,实行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促进农牧业生态系统的尽快恢复和重建。

1.2工作原则

按照“加强管理、分工负责”的总体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1.2.1统一管理,条块结合

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处理,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2.2严格管理,分级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三级预警,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和处置。

1.2.3加强防范,源头控制

加强检疫检验,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增强防范能力从源头控制入手,防止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扩散和蔓延。

1.2.4系统联动,资源整合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2.5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各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都应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和外来生物入侵,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凡是给正常的农牧业生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等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超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兴安盟农牧局做出响应、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及时启动本预案。涉及到动物疫情,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农牧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农业农村部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由高到低的三个等级:

一级:迁飞性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亿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其他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亿亩以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10000亩以上连片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不同省(区、市)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牧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级:迁飞性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省内发生面积达到20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其他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省内发生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同一省(区、市)的不同区域内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牧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

三级:迁飞性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内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其他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内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一个县域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有害生物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比照自治区农牧厅决策领导机构的组成、联责,由兴安盟有关部门组成的兴安盟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作为兴安盟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兴安盟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的方针政策工作思路和总体行动计划,加强部门、地区和上下级之间相互沟通与衔接,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工作;随时向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农牧厅报告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及外来生物入侵情况,并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农牧厅下达的指令

2.2日常管理机构

兴安盟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协作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兴安盟农牧局发展规划科、计划财务科、科技教育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局、兽医局、饲料饲草科、渔业渔政管理局,共同组成。该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处理全盟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协作组的日常事务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制订;拟定有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日常疫情报告;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建立相应的临时性盟级和旗县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相应的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和协调指挥。

2.4技术咨询机构

兴安盟成立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植保植检,动物疫病、动植物分类、检疫检验、公共卫生、统计学、经济学、社会学专家组成相应的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作为该项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向全盟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提出突发事件预警报告;提出确认、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疫区应急响应和防治现场技术指导,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2.5地方管理机构

在旗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

收集国(境)外主要外来入侵生物和农牧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情况、农畜产品进口和调入情况、生物物种引进情况、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3.2风险分析

3.2.1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

根据疫源地疫源发生消长动态,结合气候条件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进行风险分析,预测疫情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

3.2.2外来入侵生物的风险分析

按照FAO《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结合疫情来源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检疫管理难度、官方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分析。在评价有害生物传入、定殖、扩散的可能性及潜在的经济影响基础上,对其进行类别划分,以确定是否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并据此确定检测重点对象及控制措施

3.3日常监测

3.3.1监测机构及网络

以兴安盟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植检科、生态能源环保科、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动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盟的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监测网络。其主要职责是:对各旗县(市)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发生、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盟内外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对当前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报告。

3.3.2监测内容

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在疫源地的基数及外来生物入侵的发生、分布和扩散情况,包括分布格局和扩散速度;可能携带外来有害生物的寄主在盟内种植、养殖和调运期间的疫情监测: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对农牧业生产,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生态影响,包括对本地生态系统生产力、生物多样性以及群落结构等的影响;影响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发生过程的因子,包括增殖潜能和生态学特征等。

3.4预防控制

3.4.1检验检疫

加强边境海关以及内陆地区间的检疫阻截作用,阻止外来入侵生物异地扩散蔓延。利用口岸检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等措施,加强对进口和调运的植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

3.4.2名录制度

按照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疫情及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评估结果,尽快制定相应的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生物名录,加强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境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3.4.3宣传教育

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宣传培训计划,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充分发挥各级植物检疫、农牧业技术推广、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农牧民教育等部门的职能,重点开展管理、预防控制教育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治活动。

3.4.4督导检查

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派出督察组,对辖区内的管理与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检验检疫和防治日常工作的监督。

3.5预与信息报告

3.5.1信息分析和报告制度

各旗县(市)植保植检机构、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机构、动物检疫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等负责监测信息的统计汇总,并在农牧业行政主管部的领导下,组织成立相应的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负责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在疫情可能发生高峰期内,及时填写《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疫情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

3.5.2预警预报

各级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根据信息分析结果,适时提出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或外来生物入侵预警预报,经同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决策领导机构,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在发生影响重大、损失巨大的突发事件时,经盟级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研究决定,及时向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3.5.3信息发布

兴安盟农牧局组织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对各地上报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授权后,将有关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疫情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级响应

发生级突发事件,经全国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研究决定,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和疫情所发生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1.1组织领导体系

突发事件在兴安盟发生时,由兴安盟行政公署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农牧业副盟长担任指挥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组、防控组、监督组、物资组、宣传组等,由兴安盟农牧局各有关科室(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应急指挥部负责兴安盟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保障防治药品及相关物资的及时到位。

突发事件所在旗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旗县长任指挥长。旗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进行隔离、扑杀和控制,负责受灾群体和集体的安置、补偿。旗县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盟级和内蒙古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4.1.2应急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区域外,其他地区均应保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疫区采取以下措施隔离防控:对疫情发生地边缘200米内区域实施全封闭隔离,切断一切有害生物或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自治区和盟级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目标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的生物及制品进出疫区。

指导督察:兴安盟应急指挥部选派由兴安盟植保植检、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水产、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专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宣传动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并编写、印发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识别与防除技术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扑灭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和铲除外来入侵生物。

4.1.3结束响应

在采取各种扑灭和铲除方法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由兴安盟植保植检、农牧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水产、检验检疫机构监测未发现新疫情出现,由自治区农牧厅预警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全区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研究决定,自治区农牧厅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发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撤除警示标志。

4.2级响应

兴安盟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Ⅱ级预警后,经兴安盟决策领导机构决定,启动兴安盟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全区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协作组办公室备案。突发事件所在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Ⅲ级响应

旗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Ⅲ级突发事件预警后,经旗县级决策领导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决策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

5保障措施

5.1财力保障

处置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厅、兴安盟财政局相关应急预案文件要求执行。严格专账专户,专款专用。

5.2人力保障

对各旗县(市)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能,以便对有害生物及时,准确、简便地进行鉴定和快速除害处理。建立盟一级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人才资源库,当发生疫情时,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5.3物资保障

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防治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药品和物资储备库,编制明细表由专人负责看管、进入库登记。所有药品和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同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或委托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当疫情发生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求,征集社会物资并统筹使用。

5.4科研保障

5.4.1完善阻止和预防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测和清除技术,针对不同有害生物制订配套的监测和应急控制规程,清除以各种形式携带的农牧业有害生物。

5.4.2提高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初始种群的野外监测技术;提高种群大面积暴发危害的监测技术。

5.4.3开展深层次的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气候限制、物种种系发生、地域分布限制、生态适应性等多方面的相关的系统研究,以便有能力识别记载及监测有害生物的动态及更新资料。

5.4.4建立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环境影响及风险评估系统。

5.4.5提高针对特定目标有效的消灭或控制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技术与方法;建立消灭和控制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体系,制定最佳的优选方案与组合技术。

5.4.6强化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生物防治基础、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及时对引进的有益物种可能成为另类入侵物种的收益与风险评估研究。

5.4.7开展对既定种在既定地区的生态代价与经济代价影响预测模式研究,研究并制定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预测指标体系,以便将这种模式应用到其他地区或其他种的评估中。

5.4.8开展被疫情和入侵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替代技术研究。

5.4.9创建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示范区,通过例证示范研究,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建立有效的监测、管理与控制体系。

5.4.10研制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识别、控制、管理的技术程序与指南。

5.5宣传与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危害和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危害性的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防范意识并做好相应的管理与防治工作。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牧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对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农牧业减产、绝收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6.2社会救助

受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指定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资金和物资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每3年更新一次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不按本预案履行取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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