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级别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兴安盟绿色食 品、 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2 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技术支持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严重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4.2 严重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
4.3 较重质量安全事件 (Ⅲ级)
4.4 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Ⅳ级)
4.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6 应急终止
4.7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人员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宣传培训
6 附则
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损失,并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事件。
1.4 处置原则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原则是统 一领导,预防为主,分级控制,快速反应,保障安全。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 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可能有潜在危害 的事故,或者因消费者维权引起的质量纠纷事件,或者因各种媒介报道的与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舆情事件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个级别:特别严重(Ⅰ)级、严重 (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别严重 (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范围涉及盟内3个以上旗县市或发生跨盟市以上区域。
(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并可能造成全国性负面影响的、大范围和长时间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事件。
(3)国家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严重社会影响;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二)严重质量安全事件 (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范围涉及盟内2个以上旗县市行政区域。
(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3)省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较大社会影响区域范围内有一 定规模和持续性的质量安全事件。
(三)较重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范围涉及盟内1个旗县市行政区域内。
(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3)盟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四)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范围涉及旗县市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
(2)媒介报道的某个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事件,或单位和 个人举报、投诉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某个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业投入品使用不符合相关标 准,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负责对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 长: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副组长: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成 员:各旗县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2.2 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负责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
2.3 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应设立地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为:为预防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并为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按照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兴安盟农牧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兴安盟农牧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规科、监管科、市场科、计划科、财务科、科技教育科、种植业管理科、饲草饲料科、畜牧局、兽医局、农机局、渔业局、农牧业产业化科、驻局监察室、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成员单位,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兴安盟农牧局监管科。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和专家咨询组。
2.5技术支持机构
兴安盟范围内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兴安盟建立统一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与国家建立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链接。配合农业农村部将获证产品纳入例行监测范畴,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开展获证产品年度抽检例行监测和临时抽检,及时掌握获证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及问题,并随时了解国内外监测信息通报,汇总各盟市相关公开信息快速作出反应;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管力度,主动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产品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3.2 预警
各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办应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其隐患。
3.3.1责任报告单位
(1)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获证企业;
(2)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
(3)兴安盟范围内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
3.3.2报告时限要求
特别严重质量安全事件和严重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 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重质量安全 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3小时内作出初次 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 后半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 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48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3初次报告
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3.4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 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5总结报告
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
4.1特别严重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全体会议对事件进行核实,并迅速将相关情况向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2)旗县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按照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核查事件涉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相关资料,开通与事故发 生地农产品工作机构、绿办的联系,综合分析和评价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及处置建议向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
(4)在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现场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根据事件性质,及时配合国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 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6)将事件处置结果向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
(7)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向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
4.2严重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
(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核实和评估,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听取专家建议,制定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将相关情况向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2)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导旗县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对相关地方工作机构应急工作提出要求。
(3)加强与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 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立即对事件涉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并指导现场应急工 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应急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5)根据现场事件实际情况,及时配合国家依法暂停或取消 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6)将事件处置结果向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
(7)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向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
4.3较重质量安全事件 (Ⅲ级)
(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评估和确认,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结合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的建议,及时给相关地方工作机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通知相关旗县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对相关地方工作机构应急工作提出要求。
(3)对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 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发地进行实地调查指导应急 工作,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及时建议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5)将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置结果及时向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6)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向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切实加强对获证同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4.4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Ⅳ级)
(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评估和确认,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督促相关地方工作机构尽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并全面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旗县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本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3)对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 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4)根据对事件性质的调查,及时配合国家依法暂停或取消 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5)及时将事件处置结果向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报告。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4.6应急终止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相关旗县工作机构可提出终止建议,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上报意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4.7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兴安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同时,对在特别严重、严重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特别严重、严重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5 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 系统,充分实现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与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人员保障
各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 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3资金保障
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设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旗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筹集资金,用于辖区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4技术保障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给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 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要积极开展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平台;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在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检测作用。
5.5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 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应加强对所有参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6 附则
6.1兴安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联系电话:0482-8288778。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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