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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盟农牧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分享到:

兴安盟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

   2.2  应急执行

   2.3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部门通报与协作

   4.3  疫病管理

   4.4  重点疫病

   4.5  疫病诊断

   4.6  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5  后期处置

   5.1  疫病处理

   5.2  善后处理

   5.3  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7  附则

   7.1  地方预案

   7.2  联系办法

   7.3  生效

8  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8.2  信息发布格式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防止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水产养殖绿色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分类监测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逐级上报,农业部负责发布疫情公告。

1.2.2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旗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资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2.3 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和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渔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体系

兴安盟农牧局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组织结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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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指挥

兴安盟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发现疫情上报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兴安盟农牧局分管副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渔业渔政管理局、兽医、发展计划财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织机构(渔业渔政管理局)、疫情研判机构(农牧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科);执行机构为疫情流调机构、检验机构以及地方管理机构(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2.2 应急机构

兴安盟农牧局渔业渔政管理局设立兴安盟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机构,负责人为主管局长。具体负责兴安盟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工作。应急机构由组织机构、疫情研判机构组成。

2.2.1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疫情研判机构的组织协调。组织机构负责人由应急机构负责人兼任。

2.2.2 疫情研判机构:研判机构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的单位组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负责疫情流调、样品采集。

2.2.3执行机构:包括流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处)负责病原调查、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实验室检验、消杀机构(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病原消杀工作

2.2.4 兴安盟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管理: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2.3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及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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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旗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县级、地级、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处),由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处上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 预防预警行动

兴安盟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公告启动疫情预警行动,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 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水产技术处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Ⅰ级疫情标准:

(1)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Ⅱ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市)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地(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地(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省一个地(市)两个或两个以上旗县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旗县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4.1.2 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Ⅰ级疫情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启动自治区级预案。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提出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把疫情上报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指挥部,农业农村部向全国通告疫情。

(2)Ⅱ级预案

确认为Ⅱ级疫情时,疫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为疫发地自治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Ⅲ级预案

确认为Ⅲ级疫情时,疫发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地(市)级应急预案。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地(市)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 二、三类疫病处理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一类疫病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4.2 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 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按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划定;根据工作需要,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定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并每年由旗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 重点疫病

4.4.1 鲤春病毒血症(SVC)、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和鲫鱼造血器官坏死病(CyHV-II)。

4.4.2 其他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 疫病诊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圳水生动物疾病重点实验室作为鲤春病毒血症(SVC)诊断实验室;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生动物疾病检测中心作为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和鲫鱼造血器官坏死病(CyHV-II)诊断实验室;其他突发性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 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旗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5 后期处置

5.1 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 善后处理

为防止疫病传播,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 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 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自治区、旗县两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 、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自治区政府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指挥机构物资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7 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 附录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情况描述:             日,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发生             疫情,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兴安盟农牧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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