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 > 人事职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分享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1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农牧业(含农机、水产)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农学、园艺、植保、土肥、畜牧、草原、兽医、水产、农业工程等相关专业。

第三条  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农艺师;高级畜牧师、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  自治区农牧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农机高级工程师、水产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高等院校修完相关专业的主要课程,获得本科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满7年。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农机、水产)资格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农牧业系列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能力业绩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能力业绩条件(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农机、水产)能力业绩条件(见附件3)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研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3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36号)》、《内蒙古自治区畜牧科研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37号)》、《内蒙古自治区畜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兽医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3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工程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46号)》。

附件1:

农牧业系列研究员、

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能力业绩条件

第一条  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两门学科有所专长或有深的学术造诣,并熟悉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及高新测试技术手段。

3.熟悉本专业生产情况、技术经济政策、市场需求信息等;

4.熟悉有关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主持、指导国家级或相当于国家级的科研项目的能力,能根据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在技术上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课题;

2.能创造性地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3.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4.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培养指导中级科研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

5.掌握两门外语,其中一门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农牧业开发研究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二等奖、自治区一等奖以上;获两项以上自治区、部级二、三等奖(其中二等奖一项);

3.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为第一作者;

4.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1部,专著应是本人承担科研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3名)。

6.主持撰写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3部。

第二条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本专业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门学科有所专长或学术造诣较深,并熟悉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

2.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动态、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及高新测试技术手段。

3.熟悉本专业生产情况、技术经济政策、市场需求信息等;

4.熟悉有关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主持(或指导省部级科研课题、攻关项目)省部级科研计划的能力。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2.具有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的能力,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3.有指导、培养中级科研人员工作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或组织完成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主持、组织完成省部级农牧业开发研究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获两项以上省部级三等奖或盟市一等奖;或主持、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五年以上,在学术上、技术上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业务工作上成绩显著,并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

3.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为第一作者;

4.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1部,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5名)。

6.主持编写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

第三条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测试手段;

3.了解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

4.熟悉农牧业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办法,并了解本专业生产技术和技术市场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设计和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具有独立解决本学科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独立撰写研究报告的能力;

3.具有指导初级科研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或技术刊物中,执笔发表过1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一定实用价值的论文;或在盟市公开发行的报刊、科普性刊物上执笔发表过3篇以上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科技文章;或在盟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以上,并有1篇被选入论文集。

2.参加本学科研究课题工作,取得有较高实用价值的

科研成果;

3.获盟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取得良好成效,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附件2: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能力业绩条件

第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发展趋势及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法规、新标准;

3.掌握本专业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现代生产技术及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条 工作能力

1.具有为本专业科技推广,提高本地区或本部门科技水平提供决策性依据的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理论与技术难题的能力,并能协调相关专业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能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市场需求,提出农业技术研究方向,能组织实施有潜力的农业生产重大研究、开发建设项目,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品种,具有组织攻关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能主持或组织完成农牧业应用技术试验、推广,并能制定技术方案,撰写技术总结报告;编写本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具备指导、培养中级推广人员的工作能力;

第三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撰写公开出版的专著1部,且为副主编以上编者;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旗县级申报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且为第一作者;或主笔起草过一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问题调研的报告规划、技术方案等并被本行业或政府采纳(提供相关证明)。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2.主持或组织引进推广了一项国内外新技术,并有所改进和创新,明显地提高了生产水平或技术水平,经评审鉴定,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3.主持或组织培育成功一个新品种、新产品,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并通过自治区审定,列为自治区级良种。

4.主持或组织完成过区、部级确定的农业适用增产技术推广项目二项,盟市级以上项目三项,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一项;获农业部丰收奖二等奖以上一项或三等奖以上两项;获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两项以上(其中一项必须为一等奖)。旗县级以下(含旗县)申报人员须获得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两项或盟市科技成果奖一项。

6.主持或负责综合、管理、测试、检验、农业教学等部门工作十年以上,并为多个项目的基础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由获奖项目提供证明)。

附件3: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

(农机、水产)能力业绩条件

第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技术知识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了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办法;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内外有关的先进理论与生产技术方面的知识。

第二条  工作能力

1.具有为本专业科技进步、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提供可行性意见的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所专长,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技术知识;

3.能组织实施一般的技术推广和技术开发项目,并能撰写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工作技术报告等;

4.能指导助理级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审查其技术工作成果。

第三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技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3篇(旗县级申报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或参与起草过一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问题调研的报告规划、技术方案等并被本行业或政府采纳(提供相关证明)。

在苏木乡镇农牧业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工作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出的贡献以及社会和同行的认可程度。

2.参加完成一项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技术进步明显,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3.参加培育一个新品种,列为自治区级良种。

4.参加引进推广一项国内外新技术,并有所改进和创新,经评审鉴定,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5.获盟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一项,获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成果三等奖一项。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综合办公大楼 网站维护电话: 0482-8288756 Email: mnmyxxzx@163.com

兴安盟农牧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1 蒙ICP备20001408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0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