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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牧局关于保留证明事项的公示

来源:法规科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7日 分享到: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按照减证便民的原则,经过梳理规范,兴安盟农牧局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中保留证明事项1项,现予以公示。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11月4日

                                                                   兴安盟农牧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材料用途

设定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索要

单位

1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一下材料: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品种权人

兴安盟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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