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按照减证便民的原则,经过梳理规范,兴安盟农牧局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中保留证明事项1项,现予以公示。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11月4日
兴安盟农牧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用途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索要 单位 |
1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一下材料: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品种权人 | 兴安盟农牧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综合办公大楼 网站维护电话: 0482-8288756 Email: mnmyxxzx@163.com
兴安盟农牧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1 蒙ICP备20001408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0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