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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分享到: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用途

设定法律依据

出具单位

索要单位

提供人

1

品种权使用协议

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品种权人

兴安盟农牧局

高前慧

2

生产条件证明

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种子管理部门

兴安盟农牧局

高前慧

3

植物检疫证明

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部门

兴安盟农牧局

高前慧

4

自有产权、自有资产证明

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不动产登记部门

兴安盟农牧局

高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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