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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 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和自治区司法厅、盟司法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文件的制作提出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提出起草,由局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将文件初稿、起草说明报法规科,法规科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报盟司法局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履行制发程序。

  二、文件的制作

  起草单位要严格履行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局办公室做好文件的初稿审核,属规范性文件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印发。

  三、文件的报备

  规范性文件制发完毕后,起草单位填写《兴安盟农牧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报备表》,并将相关内容的纸质版、电子版报局法规科报备,由法规科通过自治区政府智能一体化平台向传至盟司法局报备审查。

  附件:1、兴安盟农牧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报备表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58号)摘要

  兴安盟农牧局

  2020年6月3日

  附件1:

  兴安盟农牧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报备表

文件名称

是否公开

文号

是否试行、暂行

发布日期

失效日期

制定依据文件

报备日期

文件制发过程资料

1.听证会或论证评估情况

2.公开征求意见

3.合法性审查意见文件

4.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5.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及解读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58号)摘要

  一、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行为

  (一)准确界定文件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根据《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准确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严格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杜绝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公信力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法定权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发文。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制度,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发文计划制度,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坚决杜绝升格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并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字应当规范、精炼、准确无误。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五)加强制发评估论证。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对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在文件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以及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六)广泛征求意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中民智,深入反映民意,不能只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说明理由,提出意见。

  (七)严格审核把关。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和机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查机构职责分工。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履行相关程序。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

  (八)坚持集体决策。认真落实集体审议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应当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

  (九)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系统内要求等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要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背景及有关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加快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平台具有文件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等功能,逐步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十)强化评估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实施后评估制度,明确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实施后评估制度,及时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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