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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 分享到:

  兴安盟农牧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七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兴安盟农牧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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