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科室 时间:2022-05-07 14:49:26 点击量:

问:《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的背景依据?

答: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促进我局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经研究制定《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

问:《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主要内容?

答:全盟农牧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农牧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职权范围内的其它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农牧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问《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目标任务?

局机关有关科室(单位)(以下简称“科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公示、执行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监督工作。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以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问:如何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答:(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局重大行政决策 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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