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印发《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盟农牧局 时间:2022-02-10 09:33:36 点击量:

    问本《方案》的起草背景?

      答:2021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并要求各盟市要制定本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为巩固我盟生猪基础生产能力,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问本《方案》目标任务?

       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划定生猪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生产者及时调整产能,将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合理区间水平,保持猪肉价格和生猪市场供应相对稳定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落实责任,按照三抓两保任务要求突出好生猪生产调出重点旗县、养殖重点旗县、养殖大场稳产稳价,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强化监督考核,加大政策支持,扎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

    问本《方案》主要内容?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以《内蒙古自治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中确定兴安盟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为基础,确定全盟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7.12万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统计报表系统的2020年各旗县市能繁母猪存栏占全比重分解,确定各旗县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各旗县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各旗县市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见附2)。旗县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统计报表系统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统计报表系统的旗县市能繁母猪存栏,计算得出占全比重进行分解,结合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数据测算得出(测算方法见附1)。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三个区域,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盟、旗县市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问怎样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我盟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对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实行备案监测,并根据2021年6月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旗县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2)。各地要保持生猪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户),确需拆除的要按照“拆建平衡”原则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旗县市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种猪场及设计出栏5000以上至9999头的规模猪场,按照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2000以上4999头的规模猪场,按照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产能调控基地盟农牧局于2022年2月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3)。旗县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积极参加全国生猪产能调控联盟,适时调节产能,合理平缓“猪周期”波动

    问本《方案》实施目的?

       答: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划定生猪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生产者及时调整产能,将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合理区间水平,保持猪肉价格和生猪市场供应相对稳定,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本《方案》基本框架?

       答:《方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总体目标、任务要求、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保障措施等五项内容。重点对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任务分解到了各旗县市。同时,制定了“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制定了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问本《方案》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本“方案”从2022年2月9日开始实施。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兴安盟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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