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时间:2022-11-03 15:43:42 点击量: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措施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牧区农牧民建住宅应当符合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牧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苏木乡镇政府审批。苏木乡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农牧户建房完工后,苏木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后,农牧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

38.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中共兴安盟委员会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党发〔2018〕22号),2018年以来我盟积极推进各嘎查村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等领导监督机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依法依规、一村一策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各旗县市以户为单位颁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明确成员家庭户内所有股权人信息及股权份额,作为农牧户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的基本依据。

  政策依据:《中共兴安盟委员会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党发〔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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