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231 发文字号:兴农牧发〔2022〕505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农牧局 信息分类:
概述:关于印发《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了??《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管理制度。)是指基本条件、种群要求、育种素材、技术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兴安盟农牧局认定的种畜禽场。至申报之日已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1年以上。第三章认 定 第八条 ?核心场评审认定工作由兴安盟农牧局成立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开展。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成文日期:2022-10-20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2022-10-20 09:31:37 点击量: 下载本页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盟种畜禽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的服 务与管理,保障我盟种源自主可控,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  《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兴安盟农牧局种业管理处科  白莉光

电 话:0482-8206528  18248293888

邮  箱: xamnmjzyglk2019@163.com

 兴安盟农牧局

  2022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盟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应和竞争力,进一步规范我盟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提升育种能力,为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以下简称“核心场”)是指基本条件、种群要求、育种素材、技术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兴安盟农牧局认定的种畜禽场。

    第三条  核心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进动态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核心场的种畜禽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核心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奶牛核心场

    1.基本条件

(1)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2)牛场为种公牛站自建场,或已经与种公牛站签订5年以上联合育种协议;

(3)具有生产管理软件,实行信息化管理;

(4)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和档案资料。

2.种群要求

(1)品种以荷斯坦牛为主,其他乳用品种参照执行;

(2)单品种成年母牛存栏100头以上;

(3)泌乳牛305天平均产奶量8000kg以上,平均乳脂率不低于3.6%,平均乳蛋白率不低于3.1%;

(4)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或损征,符合种用要求;

(5)牛群健康符合《乳用动物健康标准》要求,连续2年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

3.育种工作要求

(1)牛只编号符合品种标准要求,二代以上系谱档案准确、完整;

(2)有完整准确的生产记录体系:包括全群配种、妊检、产犊、生长发育(初生、6月龄、12月龄、18月龄、头胎产犊后主要体尺和体重)、产奶性能等生产记录;

(3)有适用于本场的选育目标和年度牛群选种选配方案,且已经执行1年以上,有年度牛群选育工作总结;

(4)已连续12个月参加DHI测定,且数据有效率达到80%以上;已开展头胎牛体型鉴定1年以上,记录准确、完整。有年度参测情况及牛群状况分析总结。

4.其他要求

(1)有不同阶段奶牛饲养管理规范;

(2)使用现代化的牛奶产量计量和采样装置;

(3)执行牛群健康计划,有完整的检疫、免疫记录和疾病治疗记录;

(4)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措施。

(二)肉牛核心场

1.基本条件

(1)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经过专门的性能测定技术培训;并且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3)有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

2.种群要求

(1)母牛群体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地方品种的单品种基础母牛数量100头以上;

培育品种基础母牛数量200头以上;

引进品种的单品种基础母牛数量100头以上;

用于新品种培育的杂交基础母牛数量300头以上。

(2)种牛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

(3)种群健康状况良好,达到种牛健康标准,符合种用要求。

3.技术要求

(1)有明确的品种培育或种牛选择方案,至申报之日已执行1年以上,有年度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2)性能测定制度健全,至申报之日已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1年以上,有完整、连续的生产性能测定记录;

(3)系谱记录齐全,主要经济性状(出生、断奶、周岁、18月龄、24月龄的体尺、体重)测定数据完整有效,并有完整的配种和产犊记录档案。

(三)肉羊核心场

1.基本条件

(1)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经过种羊生产性能测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有相应的育种设施设备。

2.种群要求

(1)品种范围:《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羊志》收录的品种、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经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品种;

(2)核心群基础母羊单品种数量: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绵羊1200只以上;山羊800只以上。引进品种绵羊和山羊数量600只以上;

(3)种羊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

(4)养殖档案齐全,种群健康。

3.技术要求

(1)有明确的种羊选育方案,开展遗传评估,并有年度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2)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配种和产羔记录档案,系谱清晰;

(3)初生重、断奶重、6月龄体重体尺、周岁体重体尺、体型外貌评定、产羔率和断奶成活率等记录完整;

(4)具有近1年以上种羊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年测定数量绵羊不低于500只、山羊不低于300只。

(四)马核心场

1.基本条件

(1)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2)马场要有种公马或与生产冷冻精液的马场签订5年以上育种协议;

(3)要有完善的育种繁殖设备设施;

(4)掌握家畜育种、繁殖、饲养、兽医的专业人员负责全场的生产技术工作;

(5)具有生产管理软件,实行信息化管理。

2.种群要求

(1)地方品种以蒙古马为主,引进品种为骑乘型和挽乘型马品种;

(2)蒙古马纯种繁育保种基础母马数量为100匹以上;

(3)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马数量为40匹以上;

(4)用于培育新品种基础杂交母马数量为100匹以上;

(5)马群体型外貌符合品种特征,健康,无遗传缺陷和损征。

3.育种繁殖工作要求

(1)有明确的选种、选配及繁育方案,且已执行2年以上,有年度繁育报告;

(2)具有完善的马匹登记档案,包括外貌特征、系谱、配种和产驹的内容;

(3)性能测定制度要健全,至申报之日,已开展2年以上,包括妊检、产驹,生长发育(出生、断奶、18月龄主要体尺和体重)及赛事记录;

(4)引进的种马外貌体质特征、生产性能等项指标应达到特级、一级;

(5)留作种用的种公马须经两次选择(断奶和18月龄),综合达到特、一级标准的留作种公马,不符合的商品马处理;

(6)针对纯种繁育马群,采取远亲、近亲方法培育优良马群;

(7)疫病防治、监测、免疫接种记录要完整。

    (五)生猪核心场

1.基本条件

(1)种猪场必须是原种猪场,并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和人员,技术人员经过专门的种猪性能测定技术培训;

(3)有完善的育种设施设备。

2.种群要求

(1)核心群母猪数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长白猪600头以上;大白猪600头以上;杜洛克猪300头以上;

(2)种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无遗传缺陷和损征;

(3)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要求。

3.技术要求

(1)有明确的种猪选育方案,执行2年以上,并有年度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2)场内种猪性能测定制度齐全,遗传评估方法科学合理,拥有2年以上的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记录;

(3)系谱记录齐全,主要经济性状(总产仔数、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活体背膘厚)测定数据完整有效,年测定种猪1000头以上。

(六)肉鸡核心场

1.基本条件

(1)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有专门的育种技术部门,有遗传育种、兽医、饲料营养、性能测定等专业技术人员,且性能测定人员需经培训上岗;

(3)具有独立的核心场和专用的孵化厅;有1万个以上个体产蛋测定笼位及专用生产性能测定设备;有禽病诊断、检测和精华实验室及仪器设备。

2.育种素材

(1)至少具有3个遗传背景及来源清楚、符合肉鸡育种方向、经4个世代以上选育的品系;

(2)每个品系至少有60个家系,产蛋期个体性能测定数不少于1200只。

3.技术要求

(1)具有完善的育种方案,已执行4个世代以上,并有世代选育工作总结报告;

(2)系谱记录清楚,有4个世代以上符合《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要求的性能测定记录;

(3)具有鸡白痢、禽白血病净化实施方案,已执行2个世代以上,并有检测净化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填报兴安盟核心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自愿向所在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兴安盟农牧局。

第三章认 定

第八条  核心场评审认定工作由兴安盟农牧局成立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开展,办公室设在种业管理科,

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畜牧兽医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兴安盟核心场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九条  企业基本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以随时提出 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在评审认定工作开展期间,从专家库中 抽取一定比例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负责对旗县市推荐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  核心场认定程序和办法:

1.兴安盟农牧局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工作通知,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兴安盟农牧局依据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企 业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初审通过后兴安盟农牧局将组织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组 开展现场评审,由评审工作组提出现场评审意见报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4.经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兴安盟核心场,并颁发牌匾、证 书,通过兴安盟级核心场认定可优先申报自治区、国家级核心育种场。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负责、动态监管”原则,建立动 态监测管理机制,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核心场运 行情况,对运行不良且多项指标不达标的核心场由旗县市农 牧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汇报至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 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现场核实情况后,经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会议核准取消其核心场资格。

第十二条  兴安盟建立核心场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每 年开展1次常态化监测评估,核心场按要求如实上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育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要对核心场的运行 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 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核心场种畜禽生产经 营、品种选育、防疫条件等方面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报送材料。核心场按照兴安盟农牧局通知要求,报送 企业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信息、品种选育总结等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扫描件。

2.材料审查。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监测标准的正式行文上报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

3.由办公室协调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每年根据旗县 市被监测核心场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核等程序按照认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核心场,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 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核心场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兴安盟农牧局门户网站”发布监测合格和认定的核心场名单。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核心场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 一经查实,已  经认定的取消其核心场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生产安全 事故、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核心场资格,5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核心场要及时上报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信 息、品种选育总结等监测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监测 材料的核心场视情给予警告整改,对拒绝上报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核的企业取消核心场资。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核心场更改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兴安盟畜禽种业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旗县级核心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解读:《兴安盟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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