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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料规定内容9个重点

来源:所属单位 作者:兴安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分享到:

  1、自配料应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

  2、不得对外提供其生产的自配料或对外提供配置服务;

  3、不得使用两个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自配料;

  4、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严禁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应购买使用合法饲料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6、日常生产的自配料不得违规添加兽药,需要混饲给药治疗动物疾病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执行,含药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标识;

  7、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8、反刍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共用;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兽药主管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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