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配料应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
2、不得对外提供其生产的自配料或对外提供配置服务;
3、不得使用两个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自配料;
4、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严禁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应购买使用合法饲料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6、日常生产的自配料不得违规添加兽药,需要混饲给药治疗动物疾病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执行,含药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标识;
7、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8、反刍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共用;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兽药主管部门监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铁西北路兴安盟农牧业局综合办公大楼 网站维护电话: 0482-8288756 Email: mnmyxxzx@163.com
兴安盟农牧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21 蒙ICP备20001408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0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