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为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 粮农民收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 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财农〔2023〕511 号),2023 年自治区下达我盟一次性实际种粮农民补贴资金9168万元,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此批次下达的一次性实际种粮农民补贴仅用于我盟水稻生 产者补贴,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 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
资金分配以旗县市上报的2023 年合法耕地上水稻种植面积 作为主要因素,按比例测算分配至各旗县市、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情况见附件)。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140元。
三 、补贴方式及发放办法
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补贴或可根据土地流转证明将 资金发放到水稻实际种植户。具体发放办法方面,各旗县市、农垦中心可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各自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 精准识别实际水稻种植户,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补贴信息。
四、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农垦中心要根据盟财政 局、农牧局印发的《兴安盟2023 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 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旗县市2023年合法耕地上水稻实际种 植面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 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抓紧制定各自的补贴方案和实施细则,做 好补贴发放工作。旗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 同抓好落实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务于5 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二)规范发放流程。 各旗县市、农垦中心要抓紧制定补 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强化补贴资金的审 核和监管。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 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发放情况要在本 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旗县市、农垦中心要进一步强化管 理,加大资金拨付和监管力度,督促乡镇、站办所做好基础数据采 集审核、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资金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补贴等不良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 向实际水稻种植户发放一次性补贴 事关我盟稻米产业发展,稳定种稻收入,各旗县市、兴安农垦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要积极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 极信号,引导基层乡镇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将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为农民群众做好答疑解惑 工作。对脱贫人口和弱势群体(高龄、残障等特殊群体),采取 由包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驻村入户发放“明白卡”的方式,确保农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保障补贴资金精准高效。
此次分配资金9181.818727万元,其中:自治区下达资金9168万元、农垦退缴2022年资金13.818727万元。
附件: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附件: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名称 |
补贴资金 (万元) |
乌兰浩特市 |
1219.86563 |
科右前旗 |
1046.764809 |
科右中旗 |
1057.173823 |
扎赉特旗 |
5400.118651 |
突 泉 县 |
108.091373 |
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
349.804441 |
合 计 |
9181.818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