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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2日 分享到:

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农机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2019年7月19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投档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档,是指自治区境内外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指导全国投档工作。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组织区域内投档工作。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负责具体事项办理及操作执行;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传下达和执行情况;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按序负责补贴申领办理,随机对归档产品信息与机具实物抽检复核。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备案、自主承诺践诺、形式审查公示、定额定量补贴”原则,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及时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于每年一季度内发布年度投档工作安排,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部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作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发布期,并在结果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将规范的结果信息上传鉴定平台,并负责定期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和数据质量,及时核验更新数据,确保平台准确推送补贴机具投档所需鉴定、认证信息,为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提供及时、权威、规范的数据信息。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九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每批次投档前,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负责上传至投档平台);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专家开展审核,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二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自治区农机技术推广站提出意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是政策执行的主体,要安排农机管理、推广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自主归档补贴产品从鉴定检测配置参数、档次选择、补贴机具实物、实际配置参数等方面随机性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盟市农牧局报告。

第十七条 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反馈。

第十八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7〕9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参考件)

本企业自愿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且与农机鉴定(认证、检测)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问题。

二、本企业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将主动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投档工作组织单位,并积极整改。

三、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核验工作要点(试行)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旗县(含直接办理补贴业务的农垦企业,“下同”)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市场监督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推行产销企业承诺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流程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逐步推行全面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补贴申领。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市场监督颁发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市场监督颁发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惠农一卡通(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惠农一卡通(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一卡通(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市场监督颁发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标准以及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各盟市农牧局确定,盟市不确定的由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领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领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旗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盟市及以下农机化、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各盟市农牧局要组织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要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经旗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盟市农牧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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