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拟定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方面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协调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政治的改善、农村牧区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组织落实全盟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计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督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研究拟定全盟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发展的政策监督实施。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肉类、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等相关工作。
(八)指导农牧业资源和可持续利用工作。负责全盟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
(九)组依法开展农作物牧草种子种苗(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等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定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利用计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完成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十二)制定并落实全盟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十三)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承担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承担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对外工作。
(十五)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十六)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