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相关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通讯
4.4 紧急处置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解释
8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兴安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和渔民切身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何处,离事发地点最近的旗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响应,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2.2 共同救助原则。坚持专业救助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互救相结合的原则,广泛调动各种力量,进行共同救助。
1.2.3 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旗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兴安盟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渔业渔政管理局、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法规科、农垦局、机关纪委等相关职能科室局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兴安盟行政公署、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旗县市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2.2 相关机构职责
2.2.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旗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牧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2.2.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和指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有关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进行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水利部门:对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水文变化进行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 风险分析及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3 信息传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便捷有效的通信网络系统,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及时向渔区和水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通知水上作业渔业船舶做好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4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3.2.5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渔港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2 气象、水利等部门应要求从事监测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1.2 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农业农村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49人以下,由农业农村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50人以上时,农业农村部除启动本级预案外,还应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农牧厅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由盟市级农牧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县(市、区)级农牧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旗县(市、区)级农牧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旗县市级农牧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信息来源与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渔业安全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应急救援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 信息核实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 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上报,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自治区农牧厅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4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2.5 突发事件如涉及外籍人员时,要及时向外事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 通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向、纵向通讯的畅通。
4.4 紧急处置
兴安盟农牧局是组织、协调较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 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配合相应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4.3 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旗县(市、区)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5 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规定,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社会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1.2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理原则,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 保险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现场,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 调查报告
5.3.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3.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 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或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 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局制定,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备案,抄送有关部门。
7.2.2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兴安盟农牧局渔业渔政管理局。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 预案解释
7.4.1 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7.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渔业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发生地点: 水域(具体经纬度)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出事渔船名)在(具体经纬度)
水域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遇险人数 人,其中人员死亡(失踪) 人,受伤 人,经济损失约 万元。
已采取的措施: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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