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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盟农牧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5日 分享到:

兴安盟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意义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农机事故分级

2、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机构

2.2  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分级确定

5、应急处置程序

5.1  事故报告

5.2  现场处置

5.3  响应终止

5.4  事故跟踪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对外信息

6.3  事故总结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培训演练

7.5责任追究与处罚

8、附则

1、总则

1.1 目的意义

为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2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下,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协助,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3 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置。贯彻落实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促进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界定范围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农机事故分级

1.5.1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5.2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5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机构

2.1.1 盟、旗 (县)乡(苏木镇)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构建上下联动的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分级建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指挥协调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

2.1.2 盟级指挥小组组长由农牧主管农机化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农牧农机局局长和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技术推广科科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农牧农机局、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技术推广科组成,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农机局,分管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挥小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完成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告。

兴安盟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室电话:04828288733,0482—8288848 ;传真04828288700。

旗(县乡(苏木镇)级指挥小组的设立,参照级指挥小组设置。

2.2 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2.2.1 盟级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重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参与事故处理工作,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协助自治区级指挥小组应急处置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指导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较大及以下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兴安盟应急管理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农机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 盟级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级指挥小组办公室承担指挥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小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向上级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完成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现场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旗(县乡(苏木镇)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农机事故处理适用范围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简称:现场指挥小组)。重大农机事故以及涉及盟旗(县)级管辖争议的农机事故,由级指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配合自治区指挥小组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小组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农机事故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预防预警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农机事故特点和危害,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隐患等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提出预警建议。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发生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汇报及相关部门反映,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等级,分级响应。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级)、自治区(级)、盟、旗(县)(级)。

4.2 应急响应分级确定

4.2.1 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及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实施Ⅰ级响应,自治区级指挥领导小组按照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做好农机事故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3 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的,由自治区级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实施Ⅱ级响应,并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盟、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4 Ⅲ级响应。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盟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实施Ⅲ级响应,成立盟级现场指挥小组进行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小组的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5 Ⅳ级响应。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小组进行处置。必要时,盟(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程序

5.1 事故报告

5.1.1 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当地旗(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抄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必要时,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同时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农业农村部事故接报电话:13901398946传真:010-59199159

5.1.2 事故快报和补报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按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2 现场处置

5.2.1 农机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4.2.1条执行,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

5.2.2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健、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小组协助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离开危险场所。

5.2.3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主动开展工作。

5.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再次发生事故可能,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应当终止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4 事故跟踪

为保证农机较大以上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对外信息

农机化主管部门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服从政府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

6.3 事故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将事故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防范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过程。各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要针对处置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工作。

7.2 装备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通信等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装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7.3 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7.4 培训演练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有组织、有计划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处置演练,提高从事农业机械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5 责任追究与处罚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违反《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章之规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旗(县苏木镇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呈请政府或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兴安盟农牧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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