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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盟农牧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分享到:

兴安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实验室控制措施

3.2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控制措施

3.3进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3.4重点监测地区扩监测对象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分级负责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经费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制订与解释部门

8附录

8.1信息呈报格式

8.2信息发布格式

1总则

1.1目的

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构建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落实安全控制措施,有效应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保护农牧业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1.2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依法监控、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防范”的原则,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确定监测重点、信息发布与后期处置及保障措施。

各旗县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实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一般性突发事件,实行层层上报制度,对威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大事故要报送盟农牧局盟卫健委盟生态环境局,并迅速建立预警、环境保护和医疗救护快速反应机制,由所在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并果断处理。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的相关规定。

1.4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相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事件,潜在的风险或安全隐患转化为现实危害,威胁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一般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当发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和人员伤害需要上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更多相关部门配合与援助时,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决策机构

盟农牧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商务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兴安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总决策、总协调。

2.1.2组织机构及职责

盟农牧局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盟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农牧局科教科、法规、发展规划计划财务植业管理、畜牧、饲料饲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业渔政管理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全盟盟际联席会议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负责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及后期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实施。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农牧局科教科,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联系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落实指挥部制定的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理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旗县市成立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相关工作。

2.1.3咨询机构

盟农业转基因应急指挥部成立由从事生物技术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兴安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全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并与自治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环境安全、食用安全及产品定性检测机构持联系,为我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咨询和技术支撑。

2.1.4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组织、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总体要求:

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其基因操作要求在相适应的安全级别实验室内进行;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生物在进行试验之前,由盟农牧局经自治区农牧厅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审查,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进入释放试验;每个安全评价申请,在申报书中都有特定的应急事故处理措施。对于已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一旦出现重大事故,立即销毁所有产品,并对应用区域进行封锁和监控。

3.1实验室控制措施

3.1.1安全等级I控制措施

实验室和操作按一般生物学实验室的要求。

3.1.2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

实验室要求:除同安全等级I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安装超净工作台、配备消毒设施和处理废弃物的高压灭菌设备。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I的操作外,还要求:

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气溶胶的产生。

在实验室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操作。

废弃物要装在防渗漏、防碎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基因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放在实验室内。

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实验室安全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3.1.3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

实验室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Ⅱ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

实验室应设立在隔离区内并有明显警示标志,进入操作间应通过专门的更衣室,室内设有沐浴设施,操作间门口还应装自动门和风淋。

实验室内部的墙壁、地板、天花板应光洁、防水、防漏、防腐蚀。

窗户密封;配有高温高压灭菌设施。

操作间应装有负压循环净化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Ⅱ的操作外,还要求:

进入实验室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在更衣室内换工作服、戴手套等保护用具。

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沐浴;不准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工作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清洗。工作台用过后马上清洗消毒。

转移材料用的器皿必须是双层、不破碎和密封的。使用过的器皿、所有实验室内的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

用于基因操作的一切生物、流行性材料应由专人管理并贮存在特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由盟农牧局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要求执行。

3.1.4安全等级Ⅳ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要求执行。

3.2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控制措施

3.2.1安全等级I的控制措施

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部分转基因作物田间隔离距离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3.2.2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控制人畜出入,设立网室、网罩等防止昆虫飞入。水生生物应当控制在人工水域内,堤坝加固加高,进出水口设置栅栏,防止水生生物逃逸。确保试验生物10年内不致因灾害性天气而进入天然水域。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使用后进行消毒处理。

采取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

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环境和规模控制措施。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3.2.3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的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转基因生物被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虫剂、杀鼠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

采取最有效的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生物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或转主寄生。

采用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和繁殖,或将试验区设置在沙漠、高寒地区使转基因生物一旦逃逸扩散后无法生存。

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当进行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安全控制措施应当由盟农牧局报自治区农牧厅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3.2.4安全等级Ⅳ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由盟农牧局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农村部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3.3进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从境外引进转基因生物在内蒙古区域内用于研究、试验、生产和加工原料的,引进单位必须由盟农牧局报自治区农牧厅农业农村部提出进口申请,填写安全登记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提供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引进。

3.4重点监测地区扩监测对象

为做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控的重点生态区,设置环境安全监测点,实行定期检测和报告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确定的重点区为:

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为非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监测区。

农业农村部批准转基因作物(如玉米、大豆等)种植区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级响应

发现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危险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牧业转基因生物。

4.1.2二级响应

在紧急情况下,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并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转基因生物试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试验生物迅速销毁;组织专家查清原由;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动物、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对于人畜共患的转基因动物用微生物,应对事故涉及的当事人群进行强制隔离观察。对于研发检测试验室作类似处理。

对转基因生物造成人体中毒、过敏等伤害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停止该种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对于同一种转基因生物,若国内外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应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止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4.2分级负责

盟农牧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盟行署和自治区农牧厅的领导下,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理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组、专家、防控、宣传等工作机构,联合突发事件发生地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确保环境和人的健康。

对于一般性的转基因生物突发事件,各旗县市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要在兴安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农牧业、卫生和环保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立即强制封锁现场(试验点和研发实验室),销毁试验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可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种措施。对由于生物安全事故造成的灾害,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对由于生物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依法给予受害人赔偿。

5.2社会救助

受事故影响严重的地区,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可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对资金和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

5.3调查总结

事故发生后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做出书面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做好防范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盟农牧局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采集制度,并与旗县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设立专门电话,专人负责,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2经费保障

一般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当地部门自筹经费解决。重大突发事件,由兴安盟财政局专门列支。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由从事生物技术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兴安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并与自治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环境安全、食用安全及产品定性检测机构持联系,开展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技术研究和技术储备为我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咨询和技术支撑。

6.4监督检查

盟农牧局科教科联合卫生、环保等相关单位对旗县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消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分、光周期等。

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7.2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本预案,各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8附录

8.1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事件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

情况描述:   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或造成人死亡人中毒;或造成亩农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引起人上访,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

报告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8.2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事件的公告

  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发生事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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