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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盟农牧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0日 分享到:

兴安盟农牧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应急技术指导组组成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落实扑杀补助

5.2开展后期评估

5.3表彰奖励

5.4抚恤和补助

6 应急保障

6.1职责资金保障

6.2宣传技术保障

7 联防联控

8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8.1培训

8.2应急演练

8.3宣传教育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2制定与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0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传染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1.2工作原则

1.2.1属地管理原则。各要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2快速反应原则。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其控制和扑灭。

1.2.3预防为主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1.2.4群防群控原则。各地要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兴安盟农牧局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兴安盟农牧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兽医的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兽医局、兴安盟农牧局办公室、发展规划科、财务科、市场与信息化科、畜牧局、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盟委、行署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农牧局兽医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兴安盟农牧局兽医局。具体负责:

2.2.1依法提出启动、停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以及疫点疫区封锁、解除封锁等技术措施建议,督查、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提出相关疫情处置资金的分配意见,负责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2.2密切与卫健委等兴安盟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与促进部门协作,及时收集、反映与动物疫病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

2.2.3组织安排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及时核查并报告疫病动态。

2.2.4负责派出(或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组、专家组等。

2.2.5及时了解和督导各旗县市农牧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2.6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局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信息上报,防疫、疫情处置工作新闻宣传等工作。

2.3.2局财务科、发展规划科:协调和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争取、落实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恢复重建项目。

2.3.3畜牧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核查疫情发生地区畜牧业情况;组织开展疫情发生地区养殖环节粪污处理,及时关闭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单位。

2.3.4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警预报工作;指导疫情发生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料送检,必要时直接采集病料、送检;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配合调度应急物资;对疫情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3.5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在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完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应急技术指导组组成及职责

2.4.1应急技术指导组:当发生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技术指导组。由农牧局兽医局局长任队长,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疑似疫情发生地区的兽医技术人员配合技术指导组开展相关工作。

2.4.2工作职责: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风险评估,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负责提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控制疫情扩散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对防疫、检疫、诊治技术及疫情处置等提供技术咨询;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标准草案等。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兴安盟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提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保证监测质量,及时准确上报数据。苏木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预警

兴安盟农牧局兽医局根据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

3.2.1一级预警(红色)

毗邻国家省份盟市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且有向兴安盟蔓延趋势时;或者兴安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兴安盟农牧局向我盟或盟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一级预警。

3.2.2二级预警(橙色)

毗邻国家和省份发生重大级别的,或其他非临近省份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兴安盟发生重大级别的突发动物疫情时;或者兴安盟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菌毒种丢失等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时,兴安盟农牧局向盟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二级预警。

3.2.3三级预警(黄色)

毗邻国家和省份发生较大级别的,或其他非临近省份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且有向兴安盟蔓延的趋势时;兴安盟发生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时,兴安盟农牧局兽医局向可能发生疫情的地区发出三级预警。

3.2.4四级预警(蓝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四级预警,兴安盟农牧局兽医局向可能发生疫情的地区发出预警:

(1)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其他非临近我区的省市区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

(2)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流行。

3.2.5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的地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按照规定做好检疫监督工作;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3.2.6预警解除

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可能发生疫情的盟市在接到预警后30天内,本盟市和相邻地区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自动解除动物疫情预警;可能发生疫情的盟市在接到预警后相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相邻地区疫情解封后自动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旗县市农牧部门应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随时调整应急措施和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牧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农牧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4.2.1.1可疑疫情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国家相关诊断技术规范的可疑病例,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4.2.1.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经自治区农牧厅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4.2.1.3确诊疫情

疫情确诊严格按照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有关信息按快报要求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必要时,将病料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鉴定。除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盟、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后续报告和疫情终报告。

4.2.2建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疫情所在地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可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材料信息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管组、物资保障组、舆情信息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也可根据情况合并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应共享工作进展信息,随时报告给材料信息组。

4.2.2.2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对疫区依法进行封锁,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动。在受威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扑杀处理组负责与畜主沟通,实施动物的扑杀、销毁;尸体搬运、装载、入坑;有关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无害化处理选址。

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疫情相关动物产品的追踪。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消毒灭源组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疫情监测组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

材料信息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会议组织等。

专家指导组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管理组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时关注舆情动向。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保障挖沟机、推土机、土方运输车、油槽车、消毒车、动物尸体密闭运输车等车辆能满足工作需要,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市场监管组做好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卫生监控组做好与人畜共患病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舆情信息组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4.2.3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移动、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旗县农牧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农牧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农牧部门共同划定。

4.2.3.1疫点划定与处置

4.2.3.1.1疫点划定。疫点:发病畜(禽)所在的地点。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畜(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畜(禽),以发病畜(禽)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畜(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3.1.2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旗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2.3.2疫区划定与处置

4.2.3.2.1疫区划定。对畜(禽)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4.2.3.2.2应采取的措施。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畜(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畜(禽)调入、畜(禽)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畜(禽),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旗县农牧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畜(禽)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旗县的上一级农牧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可在所在地旗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4.2.3.3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4.2.3.3.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4.2.3.3.2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畜(禽)交易场所;农牧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畜(禽);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畜(禽),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畜(禽)可与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畜(禽)、商品畜(禽)可在盟市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旗县的上一级农牧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4.2.3.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4.2.3.4.1初步调查

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寻找可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4.2.3.4.2追踪调查

对可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4.2.3.4.3溯源调查

对可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2.3.5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旗县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畜(禽)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有流行病学关联养殖场户、畜(禽)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测力度。加大入境通道、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畜(禽)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2.3.6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旗县农牧部门向上一级农牧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经自治区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后,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4.2.3.7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中发现畜禽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畜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或临床诊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症状的,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或临床诊断未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症状的、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畜禽,隔离其同群畜禽,并采集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

5、后期处置

5.1落实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畜(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畜(禽)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5.2开展后期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旗县农牧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牧部门,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牧厅。

5.3表彰奖励

各地要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抚恤和补助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应急保障

6.1职责资金保障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职责,将监测经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重大动物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6.2宣传技术保障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风险管控,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综合施策,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7、联防联控

各级农牧部门要牵头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协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分析评估等活动。

8、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8.1培训

旗县农牧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8.2应急演练

旗县农牧部门应实际需要,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地、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能力。

8.3宣传教育

旗县农牧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附则

9.1预案管理

兴安盟农牧局根据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应急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旗县市农牧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应急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9.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预案废止。

10、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0.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 30日内,全盟境内有4个以上旗县发生疫情,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盟境内有4个以上旗县(市)发生或者2个以上旗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 3个以上旗县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 3个以上旗县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5)疯牛病等新发人畜共患病暴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0.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0日内,全盟境内有2-3个旗县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盟境内有3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全盟境内有2个以上相邻旗县或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8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5个以上。

(5)在我国己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旗县,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0.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 30日内,全盟境内有1个旗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在边境公路口岸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盟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全盟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盟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盟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盟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较大动物疫情。

10.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疫情在30天内在我盟发生。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旗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旗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0.5疫点

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10.6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10.7受威胁区

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10.8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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