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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盟农牧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局属相关科室: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因饲料质量或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所引起的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我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兴安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农牧局

                                                      2021年11月17日


兴安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系统

 2.1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职责

 2.3  办公室职责

     2.4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2.5事发地职责

   3.事件分级

     3.1 特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Ⅰ级 )

 3.2 重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Ⅱ级 )

 3.3 普通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Ⅲ级 )

4.事件确认

5.事件监测报告

 5.1 信息监测

 5.2 信息报告

    6.应急预案的启动 

  6.1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

  6.2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

  6.3发生Ⅲ级事件

7.应急处理

  7.1 展开调查

      7.2 应急检测

  7.3控制措施

      7.4 善后处理 

      7.5信息发布
       7.6舆情监测 
    8.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8.2物质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舆论保障

      8.5 应急演练

      8.6 责任追究

    9.后期处置

    10.附则

  

1.总则

    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主要是饲料质量或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以及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牛羊源性成份(乳及乳制品除外)引起的养殖动物污染中毒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禽死亡和公众健康伤害等事件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因饲料质量或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所引起的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我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规范制度,狠抓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处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饲料质量或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以及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牛羊源性成份(乳及乳制品除外)引起的养殖动物污染中毒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禽死亡和公众健康伤害等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违禁添加物,是指农业农村部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公告中公布的禁用物质,以及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养殖环节使用的其他违禁添加物。
    2.应急指挥系统

2.1应急指挥部

兴安盟农牧局成立“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分管局长任总指挥,饲草饲料科科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饲草饲料科、农畜产品质量监管法规、畜牧、兽医局、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饲料饲草技术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农牧局饲草饲料科,饲草饲料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处理饲料安全事件日常事务。

2.2 指挥部职责

2.2.1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2.2.2组织制定预防、处理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2.3  办公室职责

2.3.1 收集报告有关饲料安全现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2.3.2 建立健全饲料安全有关指标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做好人员、技术储备。

2.3.3 组织、联络、协调、监督盟市落实本预案情况,并负责提出及时启动、停止本预案应急措施建议。

    2.4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事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追根溯源,分析检测确认毒源、毒物,抢救中毒群众,封存所有可疑饲料,诊断治疗或封存、集中销毁有毒饲料、中毒牲畜以及有毒畜产品。

    2.5事发地职责

发生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地方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安全突发事件。

3. 事件分级

饲料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重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和普通饲料安全中毒事件三级。

    3.1 特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Ⅰ级 )

10人以上(含10人)有明显违禁添加物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或1人以上违禁添加物中毒死亡。

3.2 重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Ⅱ级 )

10人以下1人以上(含1人)有违禁添加物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检出牛羊源性成份,且养殖动物有1例以上“疯牛病”临床症状。

3.3 普通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Ⅲ级 )

在饲料(含食槽料和动物饮用水)或养殖动物尿样中检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关违禁添加物,同时,养殖动物有中毒症状并出现死亡,尚未引发动物源性食品污染及人中毒事件。
    4.事件确认

饲料安全事件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4.1 饲料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抽取可疑饲料样品,必要时可同时抽取动物尿样、动物内脏样品。

4.2 可疑饲料样品应取食槽料、库料,所取样品冷藏保存盟农牧局初步筛查后发现疑似阳性样品,及时送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或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分析检测确认

4.3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或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根据中毒症状初步确定检测项目参数。

4.4检测结果应立即通报盟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是否为饲料安全事件,并予以公布。

5. 事件监测报告

5.1 信息监测盟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网络信息的监测,各旗县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

5.2 信息报告。旗县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监测,在监测或接到饲料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对事件进行核查。对怀疑为饲料质量安全事件的,及时搜集饲料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证据,做出调查笔录,依法扣押或查封涉案物品,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分别报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一旦确认是由于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污染饲料和动物源性食品而引发人中毒的,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等级在2小时内分别上报盟行署、自治区农牧厅

    6. 应急预案的启动 

    6.1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由应急指挥部上报盟行署,由盟行署组织协调各相关局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启动应急预案。  

    6.2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并指挥协调饲料、畜牧、兽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当地政府可协调公安、市场、商务、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处置。

    6.3发生Ⅲ级事件,由旗县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

    7.应急处理

    7.1 展开调查

 应急指挥部在获得事件信息后,应坚持“早、快、严、稳”的原则进行处置,应分析事件原因,根据可能扩散的情况初步划定可疑区域,迅速调查引发中毒的饲料及受污染的养殖动物,应及时溯源到产地,并对其使用的商品饲料或自配料展开调查。检查重点为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商品饲料及自配料。对已采食涉案饲料的养殖动物要限制移动,对涉案饲料进行封存。向可能发生同类问题的区域发出预警。
    7.2 应急检测 
    发生Ⅰ级和Ⅱ级事件,由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立即对引发中毒的饲料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检测结果。
   发生Ⅲ级事件,事发当地旗县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涉案饲料采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盟应急指挥部和旗县人民政府上报。

7.3控制措施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由饲料质量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引起的饲料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相关盟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及其养殖动物进行相应处置,并依法严厉查处相关企业(场)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7.4 善后处理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监测事发后饲料产品价格、供应量及其他相关信息,提出稳定饲料产品市场和确保饲料质量安全的方案,并实地指导相关旗县做好饲料生产等工作。事发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7.5信息发
   发生饲料质量安全事件统一由应急指挥部上报有关部门,按权限发布信息。
    7.6舆情监测 
   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监测、收集、汇总国内外关于该事件的信息资料。 
    8.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各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突发事件指挥和组织协调机构,形成组织有力、运转协调、监管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各地在突发事件时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8.2物质保障

盟农牧局饲草饲料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饲料饲草技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旗县相关局、站(所)应保证饲料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消毒药品、防保用品、救治药品、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药品或试剂等应急物资的供应储备。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应予以保证。

 8.3 技术保障

盟农牧局饲草饲料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饲料饲草技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饲料安全技术人员培训和相关技术储备。

 8.4舆论保障

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防止人为恶意炒作,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饲料相关法规、饲料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8.5 应急演练

各旗县应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不断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按照本预案要求,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应急事件。

 8.6 责任追究

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饲料质量安全应急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旗县饲料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盟农牧局。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对在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0.附则

     10.1 旗县饲料质量安全主管部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2 本预案由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10.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兴安盟农牧局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兴安盟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及

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  王玉泉   盟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总指挥:  达  来   盟农牧局饲草饲料科负责人

成    员:  董艳丽   盟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监管科科长

            邵英旭   盟农牧局法规科科长

            包晓军   盟农牧局畜牧局局长

            李  晶   盟农牧局兽医局局长

            崔岩峰   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饲料饲草技术科科

刘  强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张春玲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郑耀辉   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

            

办公室主任:达来

成员:袁明欣、李达

电话0482-8288719   

邮箱:xanmscsl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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