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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盟农牧局 作者:盟农牧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分享到:

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控制事件危害,全面提高我盟农牧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推动我盟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工作实际制定。

  1.3工作原则

  兴安盟农牧局在盟行署和自治区农牧厅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1.3.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1.3.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1.3.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农畜产品生产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Ⅲ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因动物疫病、农牧业转基因产品引发的畜禽水产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兴安盟农牧相关业务主管室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事件级别

按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I级)

(1)事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重大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对2个或以上涉盟(市)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农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在一起农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1.5.3较重大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内2个及以上旗县(市)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在一起农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兴安盟行政公署认定的较重大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1.5.4一般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

(1)事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或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1.6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重大)级、Ⅳ(一般)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1.6.1特别重大农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

  1.6.2重大农畜产品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级)

  (1)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实施;

(2)组成核查工作组对事发地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核查确认,启动Ⅱ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部署盟市及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4)畅通与事件发生地盟市及旗、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5)按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1.6.3较重大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6.4一般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6.5各旗县(市)均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相应级别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6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核定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县(市)级以上农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核定为Ⅲ级、的,由盟市、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Ⅱ的,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Ⅰ的,经自治区农牧厅核实后报农业农村部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将相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1.6.7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事发地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级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兴安盟农牧启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步就位,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指挥部

农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在兴安盟农牧,由兴安盟农牧局局长任指挥长,相关行业分管副长任副指挥长,设置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突发事件救援组、突发事件保障组、突发事件技术专家咨询组和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组。以上小组的具体成员单位根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Ⅲ级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分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副长任主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任副主任。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步启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县(市)在应急预案中也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成员比照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突发事件发生后受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

  2.2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3成员单位与职责

Ⅲ级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小组同步就位。

2.3.1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种植业管理、畜牧局、兽医局、饲草饲料、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事发地农牧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按照突发事件技术专家咨询组给出的分析研判结果,提出事件处置和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化的意见。同时,组织协调当地农牧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3.2突发事件救援组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种植业管理、畜牧局、兽医局、饲草饲料、渔业渔政管理局、种业管理和事发地农牧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应急保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宣传等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援救护。

2.3.3突发事件保障组

计财、乡村产业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市场与信息化、科教和当地农牧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财政、市场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2.3.4突发事件技术专家咨询组

由相关部门专家及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农畜产品开展检测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3.5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组

办公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事发地农牧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与事发地和上级宣传、网信等部门沟通联系,按要求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3报告与处置

3.1核定级别

3.1.1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同级农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1.2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1.3 事发地农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3.1.3 事发地农牧主管部门在初次报告发出后2小时内根据本预案1.5和1.6.6的要求核定出事件级别,核定为Ⅲ的应迅速将相关情况报兴安盟农牧,同步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将相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

3.2启动响应

3.2.1兴安盟农牧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核查工作组赴事件发生地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定为Ⅲ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救援组、保障组、专家组和宣传报道组同步开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相关情况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农牧厅

3.2.2核查工作组由兴安盟农牧负责组建。核查工作组组成人员应包含至少一名事发地农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查工作组受兴安盟农牧领导并向农牧报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核查情况。核查工作组自应急响应启动后自动解散。

3.3开展处置

3.3.1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救援组、保障组、专家组和宣传报道组各司其职,在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协调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送进展情况(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突发情况和对以往报告内容的补充和修正等)。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情况确定下一步处置应对办法,并决定是否升降响应级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处置结果及时报送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农牧厅

3.3.2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Ⅲ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公安、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等部门提供增援或保障。

3.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各小组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提供的评判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指挥部办公室将处置过程形成总结报告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农牧厅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理

  事发地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4.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3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撰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并抄送兴安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信息发布

5.1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组在地方宣传、网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与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5.2任何人不得私自通过微信、微博或其他手段对外散布与处置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

6预警预测

6.1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

建立全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盟、旗县(市)、乡镇、村(嘎查)四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早解决。  

6.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举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各级农牧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置。

7附则

7.1演习演练

兴安盟农牧根据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组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通过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重大农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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