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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作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1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测)站或相关工作机构

为建立健全兴安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应急保障管理,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兴安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00九年四月十日

 

 

兴安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三品”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和“三品”生产损失,并对“三品”品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分级控制,快速反应,保障安全。

    2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1.1事件涉及2个以上省份普遍范围;

    2.1.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损害,事件危害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

    2.1.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2.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

    2.2.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2.2.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产品数占同类获证产品数的30%以上,且该行业属于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2.2.4国家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严重社会影响;

    2.2.5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3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2.3.1事件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2.3.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2.3.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产品数占同类获证产品数的5%以上;

    2.3.4省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较大社会影响;

    2.3.5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2.4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2.4.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

    2.4.2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业投入品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2.4.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产品数为同类获证产品数的5%以下;

    2.4.4企业或消费者予以反映,尚未形成群体性影响;

    2.4.5省内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抽查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信息已在小范围内通报。

    2.4.6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3.1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负责对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长:戴洪军(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主任)

副组长:郭光伟(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

        尹明浩 (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

成 员:邵志刚、张伊敏、刘爽、各旗县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测)站站长或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

    3.2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质量管理科。

负责“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

    3.3旗县市“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各旗县市“三品”工作机构应设立地方“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在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为:为预防“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并为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5技术支持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各旗县市“三品”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管力度,主动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产品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和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2预警

    各级“三品”工作机构应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三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其隐患。

    4.3.1责任报告单位

    1)“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获证企业;

    2)各旗县市“三品”工作机构;

    3)兴安盟范围内的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4.3.2报告时限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半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半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3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4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5总结报告

    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5.1.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全体会议对事件进行核实,并迅速将相关情况向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1.2服从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1.3核查事件涉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相关资料,与事故发生地“三品工作机构联系,综合分析和评价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及处置建议向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5.1.4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向各旗县市“三品”工作机构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事态发展。

    5.1.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在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参加和指导现场救援。

    5.1.6根据事件性质,及时配合国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5.1.7将事件处置结果向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

    5.2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5.2.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核实和评估,制定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2.2立即对事件涉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5.2.3迅速与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三品”工作机构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5.2.4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向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5.2.5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向各旗县市“三品”工作机构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事态发展。

5.2.6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专家建议,从技术层面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5.2.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并指导现场应急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应急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5.2.8根据现场事件实际情况,及时配合国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5.2.9将事件处置结果向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

    5.3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5.3.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评估和确认,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

    5.3.2对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5.3.3通知相关旗县市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对相关地方工作机构应急工作提出要求。

    5.3.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及时建议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5.3.5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向各旗县市“三品”工作机构下发通知,督促其对本辖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切实加强对获证同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5.3.6加强与相关地方工作机构的联系,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结合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的建议,及时给相关地方工作机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

    5.3.7将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应急措施和处置结果及时向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5.4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5.4.1事件发生后,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事件情况,对事件进行评估和确认,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原则,督促相关地方工作机构尽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并全面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4.2对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涉及企业的认证程序、历史资料、文件记录等进行认真核查,查明是否存在问题。

    5.4.3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将相关地方工作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兴安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汇报,并根据兴安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引导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5.4.4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的技术难点,并通过咨询专家,给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4.5根据对事件性质的调查,及时配合国家依法暂停或取消相关获证企业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权。

    5.4.6及时将事件处置结果向兴安盟农牧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报告。

    5.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三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6应急终止

    “三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相关旗县市工作机构可提出终止建议,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可上报意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7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内蒙古“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同时,对在特别重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特别重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三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各级“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与各级“三品”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人员保障

    各级“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6.3资金保障

   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盟及旗县市“三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筹集资金,用于辖区内“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4技术保障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给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要积极开展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技术平台;注意发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检测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监测机构在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5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应加强对所有参与“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7附则

    7.1兴安盟“三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联系电话:0482-3992032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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