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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

来源:能源站 作者:能源站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8日 分享到:

                                       

                 兴农牧科发〔2014〕28号

关于印发《兴安盟沼气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市农(牧)业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盟沼气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沼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兴安盟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和“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把好安全生产这个关口,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同志要既懂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还要敢抓敢管,其他安全生产人员也要按这个标准配备的要求。分级负责、各司其职、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沼气安全生产工作落在实处,为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附件:兴安盟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兴安盟农牧业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附件:
兴安盟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沼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区域内沼气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及其它与沼气有关的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兴安盟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兴安盟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本级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沼气设施业主的主体责任,沼气设施业主务须把好安全生产这个关口,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业主单位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沼气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对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本辖区的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在预防,要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
等应急准备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及沼气设施业主单位的应急组织。兴安盟农牧业局按照自治区沼气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及办法设立全盟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县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各沼气设施业主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单位沼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1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1.1兴安盟农牧业局成立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农村能源工作的兴安盟发改委副主任、农牧业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发改委农牧科科长、农牧业局科教科科长、兴安盟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站长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盟沼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和协调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兴安盟行署交办的有关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兴安盟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拟定兴安盟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兴安盟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区应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网络;
    (4)组织对重大沼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
    2.2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科教科,办公室主任由科教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发改委农牧科科长、兴安盟农村能源管理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发改委农牧科、农牧业局科教科、兴安盟农村能源管理站工作人员组成。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兴安盟行署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兴安盟及其他部门和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 县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兴安盟农牧业局有关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体系,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并设置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沼气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兴安盟农牧业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沼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4各沼气设施业主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沼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2.5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5.1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组长由领导组组长指定,成员由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专家组成。
    2.5.2专家工作组职责: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组委派,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
    3.1日常预防机制
    3.1.1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间距要符合规定的防火间距,同时按设计留出消防通道;沼气站内必须设置避雷针和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栓,灭火器及消防警示牌;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主动邀请安监、消防等部门参加。
    3.1.2严格沼气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沼气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沼气站内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严禁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严禁铁器工具撞击或电焊、气割操作;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设施、设备及管线的气密性,发现泄漏迅速停气修复,预防沼气泄漏是确保运行安全的根本性措施;由于沼气中的C02和H2S比空气重,易于积聚于低凹处(如检查井),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发生人员在低凹处窒息伤亡事故。由于同样原因,户用沼气池大出料时人不许进入池内。
    3.1.3沼气设施业主应制定完备的沼气安全生产及安全使用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3.1.4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沼气设施业主及广大沼气用户防范沼气安全事故的意识及应急处理能力。
    3.1.5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沼气安全事故隐患。
    3.2预警行动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可控制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响应,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 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由盟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所辖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响应,启动盟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自治区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  由旗县人民政府及所辖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响应,启动旗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所属盟市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4.2应急处置   
    4.2.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上一级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第一时间拨打119、120救援电话,请求紧急救援。当地政府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发展趋势。
    4.2.1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赴事故现场处置。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预案自动启动。
    4.3现场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对事故进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善后处置
    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稳定。协助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2加强沼气生产工培训和后期管理人员的配置,充实应急救援队伍,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
    5.3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
    6. 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小组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预案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善后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等。
    7.附则
    7.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处罚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责任的;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的;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应急工作人们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各旗县市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本预案由兴安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9.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下载: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人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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