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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业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分享到:

 

 

兴农牧发[2011]67               签发人:满都呼

 

 

 

各旗县市农牧业局及盟直有关科、站、所:

为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内蒙古农牧业厅“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兴安盟农牧业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贯彻落实,认真执行。

附件:1《兴安盟农牧业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兴安盟农牧业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附件1

兴安盟农牧业局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在兽药、饲料生产环节、畜禽养殖环节、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生“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时,确保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尽可能减少危害,保障我盟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管理办法》、《内蒙古农牧业厅“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盟畜牧业生产现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违禁药品,是指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中规定的药品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在饲料和养殖环节禁用的药品和物质。

1.3工作原则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管、群防群控、及时反映、快速行动”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1.4适用范围

在兴安盟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在兽药、饲料生产环节、畜禽养殖环节、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生“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严重社会影响时适用本预案。

1.5事件分级

依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划分为三级:

一级事件:因畜禽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造成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级事件:发现或检测出活畜禽和畜禽产品中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尚未进入流通环节的。

三级事件:某一个环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尚没有造成后果的。

2应急指挥系统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兴安盟农牧业局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盟农牧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兽医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草原科、畜牧科、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产品检测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草原科。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和专家咨询组。

2.2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2.2.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4审议批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

2.3.2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并统一对外宣传的口径,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工作;

2.3.3“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化学药品的购置,做好人员、技术储备;

2.3.4组织、联络、协调、监督旗县市落实本预案情况,并负责提出及时启动、停止本预案应急措施建议;

2.4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能对事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兽医局:负责活畜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事件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负责畜产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受理畜产品安全工作方面的投述、举报、纠正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收集区内外相关信息资料,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畜牧科:负责规模养殖场户基本信息情况,畜禽养殖场户的健康安全养殖教育。

草原科:负责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监管,保证饲料安全。负责组织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体制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处理。

纪检监察室: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查处工作。

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依法开展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检查及宣传工作。

2.5事发地职责

发生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旗县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按照盟农牧业局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

3事件的确认和应急预案的启动

3.1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或在贩运、屠宰中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抽取疑似阳性的样品,送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用酶联免疫法检测,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

发生三级事件,由旗县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盟农牧业局。

发生二级事件,由旗县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盟农牧业局,再由盟农牧业局上报盟行署和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生一级事件,按照前款规定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接到上报后,应在2 小时内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上报情况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缘由、造成的危害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掌握情况。并随时报告事件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3.2确认

事件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3.2.1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抽取可疑饲料、药品、动物尿样、动物内脏、肌肉组织等样品。

3.2.2可疑样品取样方法按GB/T4699.1《饲料采样方法》、《NY/T 763-2004 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进行。所取样品按有关规定保存,及时送到兴安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分析检测。

3.2.3兴安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收到样品后立即分析监测,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物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筛选为疑似阳性的样品再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证和定量检测。

3.2.4检测结果由盟农牧业局上报盟行署及自治区指挥部,由自治区指挥部确认,并予以公布。

3.3应急预案启动

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事件统一指挥和协调,指导事件处理工作。

各旗县应急指挥部的负责人由同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股、所、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生一级事件,自治区农牧业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二级事件,由盟农牧业局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三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4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应坚持“早、快、严、稳”的原则进行处置,要迅速调查引发事件的饲料、药品和畜禽及产品,严格控制有毒饲料、药品、畜禽及畜产品的扩散。

4.1分析毒源

根据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分析引起事件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源头及可能扩散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源头和已经出售的活畜禽及产品、饲料和药品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划定可疑区域。及时通报活畜禽及产品、饲料和药品来源和销往地区的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

4.2检测确证

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的饲料、药品、尿样、活畜禽及产品等进行封存、抽样、送检,并进行现场勘验、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笔录。并将所抽取的样品送到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收到样品后立即分析监测,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物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筛选为疑似阳性的样品立即送到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检验确证,最终确证结果应在72小时内完成。

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农牧业管理部门对涉案的企业、养殖场(户)现在的同批饲料、药品、尿样、活畜禽及产品进行封存。按前款的规定处理。

4.3区域排查

在发生一级事件时,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对涉案区域的全部同类动物养殖(加工)企业(户)进行抽样检测排查。

发生二、三级事件,由案发地的农牧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监测机构抽样排查。可疑样品的筛选工作应在现场进行,现场筛选为疑似阳性样品,送到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收到样品后立即分析监测,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物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用酶联免疫法筛选为疑似阳性的样品,立即在24 小时内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确证,最终结果的确证应在筛选后的72小时完成。检测结果应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指挥部。

在排查中要严防有毒饲料、药品、活畜禽及产品继续扩散和流入市场。

4.4事件处理

凡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以及在

畜禽及产品中检测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并确证后,收集相关证据,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做进一步追溯源头、调查处理。跨省(区、市)事件由盟农牧业局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并报告农业部。跨旗县市的事件,旗县市农牧业管理部门上报盟农牧业局,由盟农牧业局及时通报有关旗县市农牧业管理部门,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事件发生地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测结果及时组织对有毒有害饲料、药品和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染毒的活畜禽实施监控并由各级指挥部研究处置方案。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应急处理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要选派有责任感、工作能力强、业务熟练的同志参加本项工作。应急指挥部要做到工作组织有力、协调有序、措施到位、工作有效。

5.2物资保障

盟农牧业局应保证“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药品和试剂等应急物资供应储备,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物质储备工作。

5.3技术保障

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负责技术人员培训和相关技术储备。

5.4宣传教育

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科学饲养的培训和宣传,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饲料及其它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杜绝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发生。同时,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及相关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6工作纪律

6.1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最快的速度和得力措施处置突发事件。

6.2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检测、处理要及时准确,对事件的上报要及时、全面、真实。对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未经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披露“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测结果及相关信息,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7其它事项

7.1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当地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发出的所有应急指令是强制性的,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7.3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事态扩大,致使养殖生产遭受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7.4各旗县市的应急预案和指挥部成员名单报盟农牧业局。

 

 

 

 

 

 

 

 

附件2

兴安盟农牧业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  满都呼      农牧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  冯玉臣      农牧业局副局长

李庆峰      农牧业局副局长

            张福君      农牧业局副局长

      员:纪世斌      草原科科长

曹东海      市场信息科科长

        畜牧科科长

包凤兰      政策法规科科长

陈明启      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春玲      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站长

戴洪军      农产品安全中心主任

郑耀辉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兴安盟农牧业局草原科。

办公室主任: 冯玉臣(兼)

副主任: 纪世斌   郑耀辉  张春玲  戴洪军

     : 崔岩峰    

联系电话0482-3992926

0482-821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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