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因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品所引起的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我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依据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常备不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饲料产品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四、适用范围
在兴安盟辖区内的饲料质量安全,确认饲料中含有有毒物质,导致牲畜中毒和畜产品残留从而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五、事件分级
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三级。
(一)特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 (Ⅰ级)
确认饲料中含有有毒物质,导致牲畜中毒和畜产品残留从而引起10人以上(含10人)有明显违禁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品;或1人以上违禁品中毒死亡。
(二)重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Ⅱ级)
确认饲料中含有毒物质,导致牲畜中毒和畜产品残留而导致10人以下1人以上(含1人)有违禁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品;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检出牛羊源性成份,且养殖动物有1例以上“疯牛病”临床症状。同时导致50头以上大畜(牛)或100头以上小畜(羊)或1000只以上禽类中毒并有死亡事件。
(三)普通饲料安全中毒事件(Ⅲ级)
确认饲料中含有有毒物质,导致牲畜群体中毒,但尚未引起大批死亡或人员中毒的饲料中毒事件。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组织管理
发生特大、重大饲料安全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由指挥部上报盟行署。由盟行署上报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厅局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发生普通饲料安全事件,由我盟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按时上报自治区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
兴安盟农牧业局成立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成员由草原科、政策法规科、市场信息科、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及有关单位同志组成(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七、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食用养殖产品后出现肌肉震颤、心慌、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的病人,并经医疗部门确认是违禁药品引发的中毒,应及时向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饲料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对中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养殖产品引发中毒的,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盟行署和自治区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自治区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八、应急处理措施
(一)立刻查封毒源 分析事件原因
一旦发生饲料安全突发事件,应坚持“早、快、严、稳”的原则进 行处置,彻底查清毒源,严格查封所有有毒饲料、病死牲畜及其产品,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发展。要快速调查引发中毒的饲料及受污染的养殖动物,应及时溯源到产地,并对其使用的商品饲料或自配料展开调查,检查重点为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特别是调查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及违禁添加物的使用情况。要向可能发生同类问题的区域发出预警,,分析毒源及其可能扩散的情况,划定可疑区域。根据分析结果,确立毒物源头,分析含毒饲料和有毒物残留在动物体内的有毒成份,特别要查清含毒饲料的生产商、经销商和其它使用者,并追踪调查其去向,必要时对当地屠宰厂的同类牲畜实施监控并抽其尿样或肝脏进行检测。对仍可能存在的毒源以及已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等全部可疑产品进行监控封存,严防进一步扩散。
(二)紧急检测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饲料中毒事件,由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负责派人抽样或事发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派人送样后,在12小时内对引发中毒的饲料、养殖动物进行检测,并在24小时内向自治区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上报检测结果。盟农牧业局在12小时内确定可疑区域,由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和相关单位12小时内对可疑区域内的饲料、养殖动物或畜产品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自治区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上报检测结果。经检验无法确认的,由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委托自治区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三)控制措施
由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违禁添加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品引起的人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仍有可能存在的违禁添加物以及已出售的含有违禁品的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在6小时内将调查结果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农牧业厅在12小时内将调查结果上报农业部。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紧急检测结果,在2小时内通知相关市(地)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进行封存、召回和监督销毁;对查封的有毒饲料、原料、饲喂后死亡的牲畜、查封的含毒的畜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前应各预留2份样品作为物证封包保存。事件发生地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测结果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相关企业(场)和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当地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盟应急指挥部必须对饲料安全事件发生的前后过程、调查取证笔录、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等应急处理过程进行完整详细记录。
(四)善后处理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监测事发后饲料产品价格、供应量及其他相关信息,提出稳定饲料产品市场和确保饲料质量安全的方案,并实地指导旗县市饲料生产和健康养殖。事发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舆情监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监测、收集、汇总国内外关于事件的信息报道,负责每24小时编印一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简报。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酌情掌控舆情。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突发事件指挥和组织协调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形成组织有力、运转协调、监管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饲料安全应急处理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要选派有责任感、工作能力强、业务熟练的同志参加本项工作。各地在突发事件时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应急预备队人员要保持联系畅通,确保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二)物质保障
盟农牧业局和相关站所应保证饲料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消毒药品、防保用品、救治药品、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药品、试剂等物质的供应储备。
(三)技术保障
事件发生后,及时研究和查找违禁添加物检测方法标准,尽快指定所需的违禁添加物应急检测方法标准,组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由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承担此项工作。
(四)舆论保障
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防止人为恶意炒作,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饲料相关法规、饲料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饲料质量安全应急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兴安盟农牧业局
2009年8月25日
附件:
兴安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单位及人员名单
总指挥:满都呼 兴安盟农牧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冯玉臣 兴安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成 员:纪世彬 兴安盟农牧业局草原科科长
王志成 兴安盟农牧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曹东海 兴安盟农牧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科长
常福恩 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
张春玲 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队长
张庆伟 兴安盟兽医站站长
郑耀辉 兴安盟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戴洪军 兴安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冯玉臣
成 员:常福恩 张春玲
电 话:0482-3992903 0482-8253008(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