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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14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农田建设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分享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5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7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

  3.2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和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3.3  基本农田  capital 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3.4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engineering System for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程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工程体系。

  4  基本原则

  4.1  规划与引导原则。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4.2  因地制宜原则。应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相应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

  4.3  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原则,应坚持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促进耕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4.4  维护权益原则。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4.5  可持续利用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实现长期高效利用。

  5  建设区域

  5.1  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5.2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

  5.3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在前述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5.4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6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6.1.2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实现持续高效利用。

  6.1.3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参照附录A规定执行,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参考附录B。

  6.1.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面积的比例,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一般应不高于8%。田间基础设施涉及的地类按照GB/T 21010规定执行。

  6.1.5  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时间,一般应不低于15年。

  6.1.6  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应达到所在县同等自然条件下耕地的较高等别,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应有显著提高,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应按照GB/T 28407规定执行。实施了改良与培肥措施的耕地地力等级应达到所在区域的中高等水平。耕地地力等级评定应参照有关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2  土地平整

  6.2.1  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与排水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2.2  耕作田块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成的基本单元。应合理规划、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耕地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和灌排与排水效率等因素确定。

  6.2.3  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田块横、纵向坡度。

  6.2.4  农田土体厚度应达到50cm以上,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厚度应在25cm以上,水田耕作层厚度应在20cm左右。土体中无明显粘盘层、砂砾层等障碍因素。

  6.2.5  土地平整时应尽量避免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肥沃的表土层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土地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

  6.2.6  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应改造成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变成水平梯田。丘陵区梯田化率应不低于90%。

  6.2.7  梯田修筑应与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相结合,提高防御暴雨冲刷能力。梯田田坎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

  6.3 土壤改良

  6.3.1 土壤改良工程指为改善土壤质地、减少或消除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沙(黏)质土壤治理、酸化和盐碱治理、酸化和盐碱土壤治理、污染土壤修复等。

  6.3.2 过沙或过黏的土壤应通过掺黏或掺沙等措施,改良土壤质地,使其符合耕种要求。

  6.3.3 酸化土壤应通过施用生石灰或土壤调理剂等措施,使土壤PH值达到该区域正常水平;盐碱土壤应通过工程和土壤调理剂等措施,使耕作层土壤满足农业种植要求。

  6.3.4 污染土壤应通过工程、生物、化学等方法进行修复,修复后土壤应符合GB15618的规定。

  6.3.5 地力培肥是指通过深耕深松、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工程、农艺和生物措施,使耕地基础地力贡献率和生产能力提高。

  6.4 灌溉与排水

  6.4.1 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所修建的各种措施与建筑物。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等。

  6.4.2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结合田、路、林、电、村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水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灌溉水质应符合GB 5084。

  6.4.3 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相结合的方式。

  6.4.4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参照附录B中表B.1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取较大值。

  6.4.5 发展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因地制宜采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GB/T 50363的规定。

  6.4.6排水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应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5年~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6.4.7 改良盐碱土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排水标准应按照GB50288规定执行。

  6.4.8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林相协调,在平原地区一般与灌溉相分离,在丘陵山区可选用灌排兼用或灌排分离的形式。

  6.4.9  泵站建设定应按照GB 50265规定执行。

  6.4.10 渠系建筑物应配套完整,满足灌溉与排水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溉和排水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6.4.11 灌溉与排水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设备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仪器仪表配备齐全。

  6.5 田间道路

  6.5.1 田间道路工程指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6.5.2 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与田、水、林、电、村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6.5.3 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6.5.4  田间道路通达度指在集中连片的耕作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耕作田块总数的比例。平原区应达到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

  6.6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6.6.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6.6.2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与田块、沟渠、道路等工程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

  6.6.3  农田防洪标准按重现期应为10年~20年一遇规定。

  6.6.4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面积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90%。

  6.7  农田输配电

  6.7.1  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装置。

  6.7.2  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等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6.7.3  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等高压电缆,一般输送220KV以下的输电电压;低压输电线路宜采用低压电缆,一般输送380V及以下的输电电压,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并应设立相应标识。

  6.7.4  变配电装置应采用适合的变台、变压器、配电箱(屏)、断路器、互感器、起动器、避雷器、接地装置等相关设施。

  6.7.5  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建设要求,可合理布设弱电设施。

  6.8  其他

  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外的田间监测等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  管理要求

  7.1  土地权属调整

  7.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7.1.2  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涉及应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

  7.1.3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时更新地籍档案资料。

  7.2  地类变更管理

  7.2.1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建设区域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

  7.2.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按照GB/T 21010规定以实际现状进行地类认定与变更。

  7.3  验收与考核

  7.3.1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项目现行管理规定组织验收。

  7.3.2  应在各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开展年度和规划期内的整体考核。

  7.4  统计

  7.4.1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制度,定期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跟踪监测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使用情况与效益。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表见附录C。

  7.4.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发布。社会发布宜采用报告、公告、蓝皮书等形式。

  7.5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7.5.1  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

  7.5.2  应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部门信息共享。

  7.5.3  应及时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立卷归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

  8  监测与评价

  8.1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开展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评定及动态监测评价,监测的内容包括农田基础设施、耕作便利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生产管理水平、土壤酸碱度等。耕地质量评定按照GB/T 28407、GB/T 28405规定执行,地力等级评定按照有关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2  应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对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评价。

  9  建后管护与利用

  9.1  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

  9.1.1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

  9.1.2  编制、更新基本农田相关图、表、册,完善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标识,落实保护责任,实行永久保护。

  9.2  土壤培肥

  9.2.1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通过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措施,实现土壤肥力保持或持续提高,使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当地中值以上水平。禁止将利用有害垃圾、污染及各种工矿废弃物制作的有机肥投入到农田中。

  9.2.2  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持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过到95%以上,保持土壤养分平衡,各项养分含量指标应达到并保持在当地土壤养分丰缺指标体系的中值水平左右。

  9.3  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

  9.3.1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应达到50%以上。

  9.3.2  优良品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和节水农业技术。

  9.4 工程管护

  9.4.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

  9.4.2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9.4.3  加强地质灾害、土壤污染、地表沉陷等灾害防治的新技术应用,提高高标准农田的防灾减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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