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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