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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牧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0日 分享到:

  兴安盟农牧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兴农牧发〔2021〕212号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中共兴安盟盟委员会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安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盟委、行署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立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四张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研究制定了兴安盟农牧综合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并予以公示,请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单位遵照执行,并对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一案三书”即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决定和免于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三种文书应当做到法律依据适用准确、事实清楚、内容完整、用语规范。

  (一)执法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的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免于行政强制决定的书面执法文书。

  (二)行政建议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当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作出的书面执法文书。(格式见附件)

  (三)信用承诺书,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落地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各级执法单位要将“四张清单”“一案三书”内容作为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执法实践、执法检查等工作,实现新执法理念与执法实务的有机结合,构建包容审慎执法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执法程序。各执法单位要立足执法工作实际,强化落实“四张清单”“一案三书”的工作措施,细化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执行等环节,推动包容审慎执法方式的落实。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旗县农牧和科技局要加强对“四张清单”“一案三书”落实的监督检查,促进包容审慎执法的落实。

  三、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务求实效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要加强对包容审慎执法工作的指导,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各执法单位要在执法实践工作中,依据《行政处罚法》,积极研究探讨包容审慎执法新方式,对“四张清单”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盟农牧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馈,并提出修改建议,不断推动我盟农牧业包容审慎执法的落实。

  此文中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执行期限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行政建议书

  2.信用承诺书

  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5.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兴安盟农牧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2略

  附件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 主动补办养殖证

2. 主动改正自行拆除养殖设施

《渔业法》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处罚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在规定的时间内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

2.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主动停止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3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4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建立了采购、销售台账,但台账载明事项不全;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5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变化,不再符合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8

生产经营兽药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已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驾驶人员当场改正违规行为

2、驾驶人员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附件4: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对渔港内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不进行罚款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2

对农民生产农产品末按规定记录生产记录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主动补记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从轻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对于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驾驶人员,从轻处罚。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72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5: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渔业船员的处罚

兴安盟农牧局、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渔业船员作业时,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登录上岸后主动出示渔业船员证书的,影响范围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减轻处罚。

2.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反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后,主动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减轻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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