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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盟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旗县的通知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分享到:

                    兴       

                    兴         

                    兴   商务口岸局

 兴农牧字[2020] 3

关于确定我盟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旗县的通知

各旗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商务局,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和商务厅“关于印发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98号)要求,经过研究,我盟确定科右前旗作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旗县。要求科右前旗农机局、财政局和商务局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操作办法和具体要求,并将工作细则于3月末前联合上报盟农牧局、财政局和商务局(各一式二份)。按照自治区文件的要求确定并公布报废机构,严格按照报废更新的操作程序,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盟农牧局农机局。

此通知

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2020年1 月10日

内农牧机发〔2019〕2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 商务厅

关于印发2019—2020年农机报废

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商务局,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精神,按照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规定,结合近年来政策发展实际和我区情况,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9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农机

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自治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以“鼓励购买新机具自愿报废旧机具”为原则,加快农牧业机械资源消耗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变,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降低农牧业生产成本,节约资源,鼓励引导农牧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安全适用、节能环保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调整,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全区业机械保有量和报废更新需求,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以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市为重点,每个盟市的试点旗县不得低于20%,具体试点旗县名单由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乌海市和阿拉善盟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各盟市要科学合理确定试点旗县,加强摸底调查,鼓励覆盖所有农牧业旗县。试点旗县选择,重点向党委政府重视农机化工作、工作经费有保障、农机保有量较大、农机作业量较多、农机部门组织领导能力强旗县倾斜。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旗县内依法报废旧机并购新机,或上年度已购新机第二年报废旧机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领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下将补贴对象简称为农机产权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单位或机构,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或组织机构等购置的农机并以其名义登记注册的机具应纳入报废补贴系列;但是,提出报废的应予以积极报废拆解。年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已满足所有购置补贴情况下,可对报废旧机予以补贴。

四、补贴标准

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报废的农牧业机械应来源清楚,农机监理部门上牌立户档案齐全,产权明确。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确定报废年限。报废更新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报废年限及补贴标准暂定如下:

(一)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五、补贴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鼓励地方财政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不得切块或按比例安排使用,优先满足新购置农机补贴情况下,按序予以报废更新补贴。

六、报废机构

各级商务部门应制定并公布报废机构(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资质条件和监管流程。自愿承担报废的企业需到旗县商务部门申领报废回收资格证件,并到旗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就报废机构应具备的资格证件、相应的场地、场地厂房面积、场地使用证件(或租赁协议)、拆解人员及证件、拆解设备等条件形式审查,无疑后出具审查意见并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经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至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形式审查后汇总公布农机回收单位有关信息。为加强监管,便民利企,鼓励试点旗县应设置多家农机回收单位,形成合理市场竞争。农机回收单位在回收、拆解旧机等固定场地需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确保设备长期开启。

、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具体操作程序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农机产权人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坚持就近的原则,农机产权人在本旗县或邻近旗县自主选择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农机产权人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向农机产权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确认表》(样式见附件1,由试点地区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旗县商务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二)注销登记。产权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农机监理部门在《回收证明》上注明“已注销”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申请农机产权人持《回收证明》和身份证件,向农机产权人户籍地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报废补贴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通过审核的,农机产权人可优先获得购机补贴资格。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农机产权人直接出具《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办理同步兑现,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施操作农机产权人凭有效的《回收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产权人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农机产权人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各试点盟市和试点旗县可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农机化、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投入规模,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商务部门会同农机化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试点地区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向当地旗县及以上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农机化、商务主管部门对向其备案的农机回收单位发放《回收证明》。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农机化、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报废农机在首次上牌立户登记后,之后发生自由买卖,而未到农机监理部门过户并变更产权人的,可到原产权人户籍地农机监理部门变更,农机监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予以变更。

(五)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各试点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操作办法和具体要求,于201911前联合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商务(各一式二份)备案并全面启动实施工作。在年12月25日前,将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财厅农牧处、商务市场建设

附件1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确认表

回收证明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回收情况说明: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发证单位(章)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存查。

××××××监印

备注:回收证明确认表编号由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自行编制,编号为16位,前6位为省市县地区代码,第7和8位为年度(如2019,后6位为序号(如000001

      发证单位指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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