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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科室 作者:兴安盟农牧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莉霞

  2022年5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无线电管理、口岸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通信、电力、当地驻军、运输企业、机场驻场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负责航空口岸的日常运行管理,督促、协调同级海关和公安边境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检查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通报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通信管理、应急管理、农牧、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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